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 作者:郭永玉,李晔,王俊秀
  • 来源/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
  • 发布时间: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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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要:群体性事件多发,且参与人数多、破坏性强、负面影响大,但是群体性事件并非不可治理。秉持社会治理的要义,利益的问题用利益的方法解决,道德的问题用道德办法解决,避免在意识形态层面上讨论问题。改善官员的道德形象,避免政府与民争利,同时,引导和培养理性思维的公民,重用亲民、有政治担当的官员,善用协商来减少和化解冲突。

关键词:利益;道德;理性;群体性事件

一、引言

  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发,据统计,近几年每年达十万多起。因其参与人数多、破坏性强、负面影响大等特点,基层行政官员往往束手无策。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对官员考核与升迁实行“一票否决”的制度,2016年8月正在正厅级干部任用公示期的湖北省直辖县级市仙桃市委书记冯云乔就因为仙桃市对垃圾焚烧发电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治理不力而被免职。

  虽然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社会病象,但它事出有因。行政官员之所以感到群体性事件棘手,除了能力因素外,主要是不了解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针对这些起因的应对措施。如果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三方面:利益冲突、道德义愤、非理性思维。三种因素既相对独立,又往往交织在一起。

 (一) 利益冲突

  多数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源于利益冲突。比如,最近的仙桃事件就是市民担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损害自身利益;乌坎事件起于当地村民的土地问题;征地拆迁所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也多数此类。这类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动员能力有限,参与者局限于与特定事件有直接利益的人;二是具有妥协性,利益可以讨价还价。因此只要政府处置得当,就有可能达成一个各方接受的利益解决方案。

  部分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难以处置,其原因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决策部门漠视群众的利益诉求。决策之前没有听取群众意见,决策之后漠视群众反应。仙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即属于此种,乌坎事件一定程度上也属于这种。这种问题属于行政作风问题,或者是行政体制问题。某些基层官员拒不改变行政作风,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种,政府本身是利益相关方,政府在相关市场行为中获利,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市场行为。征地拆迁即属于此种。地方政府在拆迁中属于获利的一方,涉嫌直接与民争利。或者政府所引进的企业主体与民争利,导致政府间接与民争利。在政府涉利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更难解决,一方面是政府不愿放弃自身利益,另一方面群众也对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公正性持怀疑态度。

 (二) 道德义愤

  群众因为对政府或官员在道德上的不满而选择暴力行为发泄愤怒情绪,这类事件可称为道德义愤型群体性事件。

  重庆万州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在万州事件中,导火索是曾庆容及其丈夫胡权宗打了棒棒余继奎,胡权宗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可以拿10万块钱买余继奎的命。胡和曾的行为挑战了道德底线,因而激起旁观者的强烈愤慨,最终演变成围攻万州区政府的群体暴力行为。在2004年万州事件、2005年池州事件、2008年瓮安事件、2013年苍南事件中,都能看到道德激愤对群体性事件的驱动作用。在过去的一段时期,某些公职人员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积累了民愤民怨,公务员群体的道德形象也被污名化,因此当涉及公务员的负面事件发生时,道德义愤都能招募大量与具体事件无利益瓜葛的群众参与其中。

  道德义愤型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动员能力强。不需要明显的动员过程,大量与诱发事件无利益关联的人迅速参与其中,例如万州事件的参与人数据称将近十万人。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达成了道德评价上的共识,并积累了愤怒情绪,所以极短时间之内能聚集大量群众。二是妥协性差。道德标准不像利益问题那样可以讨价还价,而且道德评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伴随强烈的愤怒情绪,容易导致行为失控。三是无明显的动员过程和清晰的政治诉求。虽然道德判断型群体性事件的动员能力强,但是没有明显的动员过程,具有突发性。而且参与者往往是基于一时的愤慨,没有明确的行为目的。这是也道德义愤型群体性事件与“颜色革命”的根本区别。四是情绪发泄。参与者表现出“乌合之众”的特点,即组织松散、情绪亢奋、行为失控。这类群体性事件通常在情绪发泄之后并无后续行动,会在几天之内自动结束。但正是由于其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因此破坏性比较强,比如冲击政府部门、殃及无辜人员、损毁公共财物等等。

(三) 缺乏理性

  不管是利益冲突还是道德义愤,如果善用理性思考、寻求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就等极大地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遗憾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和应对者都可能用非理性的方法处理问题,从而引发或扩大事态。

  首先,解决问题靠非理性途径。一些部门和官员在处理问题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面对纠纷或充耳不闻,任由矛盾发酵;或息事宁人,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使部分群众形成“事情闹大了才有人管”的错误判断。这种判断一旦形成,“闹事儿”便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便进入恶性循环。

  其次,分析问题缺乏理性思维。比如,在部分群众(特别是教育水平低的群体)身上表现为观点偏激、易情绪化、缺少沟通协商的能力,将生活中的挫折片面地归因于政府和社会;在一些官员身上表现为对问题过度反应、上纲上线。这种非理性的思考方式不但无益于问题解决,反而容易将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三、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建议

  利益冲突和道德义愤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两大直接原因,非理性的思维方式及解决途径是其深层原因。这三个原因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织。针对这些原因,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建议如下。

(一) 区分事件性质,防止反应过度,避免上纲上线

  群体性事件虽然发生次数多、参与人数多、行为暴力烈度高,但其发生往往没有政治诉求,不是有组织动员的结果,不是“颜色革命”,政府无需过度反应。上纲上线与道德评价一样,都是在意识形态层面思考问题,都具备极端性、不可妥协性,导致矛盾不可调和,双方走向极端化。因此,上纲上线不但无助问题的解决,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二) 改善政府和官员的道德形象

  如前所述,对政府威胁最大的是道德义愤型群体性事件。政府当务之急是改善政府和官员的道德形象。官员的贪污腐败、漠视民众疾苦、与民争利等现象,都是造成官员污名化的原因。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行动非常及时,但要扭转官员在大众心目中的道德形象也并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三) 政府避免成为市场中逐利的主体

  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与民争利、或者部分官员利用政府权力和信用与民争利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同时也导致群众对政府和官员的负面道德评价,使政府丧失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要的公信力。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政府应理清自己跟市场的界限,加强制度设计,避免成为市场中逐利的主体。

(四)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的利益诉求清晰,暴力行为倾向小,社会动员能力弱,因此处置相对容易。但是,若政府自身是利益相关方或者官员漠视民众利益,处置具体事件的官员办事不力或者担心对方得寸进尺,都会拖延处理的进程,从而导致群众对合法解决途径持怀疑态度,若群众中冒进的个人或非理性意见占上风,就会导致事态的扩大。研究证明,通过相互妥协、讨价还价来解决利益冲突是最有效的。因此,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应尝试用协商的方式来处里群众的利益诉求,这不但是应对利益型群体事件的方式,更可有效地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五) 引导和培育公众的理性思维

  需要认识到,政府与个人各有利益诉求,承认非结构性利益冲突的常态性,是社会治理所需要的理性观念。同时,在面临利益冲突时,理性的公民是协商成功进行的必要条件。如前所述,非理性的人难以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无法忍受讨价还价的缓慢进程,因而极其容易图一时之快而选择暴力行为,使得利益冲突转变为暴力行为。同时,面对群体事件中冲动而盲目的无组织个体,政府又找不到磋商的对象,这也使得利益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非常棘手。因此,从长远上看,培养有理性思维的合格公民、引导有理性对话能力的群众组织是减少破坏性群体事件的根本之道。

(六) 重用清廉、能干、亲民、有政治担当的官员

  一些地方官员缺乏能力和政治担当。当群众依法寻求解决途径时,他们漠不关心、拖延不决;当群体性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时,他们又无原则地妥协迁就。这只能丧失民心、削弱政府的执政之基。许多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爆发就是因为当地官员道德形象不佳、缺乏处置事件的能力;反之,许多群体性事件的成功化解也是因为重用了一些清廉、能干、有政治担当、亲民的官员。一个有担当有能力的官员,应该能预见自己的所作所为给政府形象带来的影响,能主动承担责任、不回避问题、有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这些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都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国家社科重点项目《危机管理中的心理与社会支持》项目组, 郭永玉 李晔 王俊秀))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内刊号CN11-4113/D)2017年第18期(总第783期),2017年6月25日出版,第39-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