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

  • 作者:郭永玉
  • 来源/出处: 《人格心理学: 人性及其差异的研究》
  • 发布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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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他主义的理论

  19世纪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社会学家Comte借用拉丁文alter来表示同利己倾向对立的乐善好施,最早在伦理学上提出利他主义(altruism)一词。Comte认为,人类不仅有利己的倾向,同时也有利他的倾向。在伦理学中,利他主义作为利己主义的直接对立面,它不是以个人利益作为确定善的标准,而是强调他人利益,颂扬为他人做出牺牲的精神(罗国杰,1989, p.174)。之后,Spenser与J. S. Mill继承了利他主义概念,并认为人类正确的道德目标应该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幸福安宁而并非仅仅是为了个人。

  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内,绝大多数的心理学家是从行为上对利他主义加以定义,认为利他主义是一种不指望未来酬劳而且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动,即是出于自愿和自择的助人行为。与之类似的一个概念就是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亲社会行为既可以是不指望未来酬劳并出于意志自由的行动,也可以是为了回报以往曾经得到过的他人的帮助, 或补偿自己曾使他人受损失而做出的助人行为(周晓虹,1997,p.231)。持这一观点的人基本上赞同亲社会行为的外延远远大于利他主义,而利他主义从属于亲社会行为。

  然而,Batson 和 Powell(2003)却不认同上述的观点,认为从行为上对利他主义加以界定是不恰当的。在他们看来利他主义是一个动机性的概念。利他主义是增进他人福祉的一种动机,它同利己主义那种增进自己福祉的动机是完全对立的。在亲社会行为和利他主义之间也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亲社会行为无需由利他主义这一动机来激励,而利他动机也不一定会产生亲社会行为。偏向利他主义动机定义的人更关注隐藏在利他行为之下的动机。真正的利他行为是以关心他人为前提,而并不是期望在帮助他人后能够获得任何自利的结果。如果行动者只是希望得到个人利益或是要报答某人的善行或帮助,这种行为在动机定义的支持者看来就不是利他的。

  只从行为或动机任何一方面来定义利他主义,对我们理解利他主义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人格范畴中我们支持另一种兼容并蓄的观点。利他主义是指个人的某种旨在增进他人利益的稳定的动机和一贯的行为,而利他行为(altruistic behavior)是利他主义的外在表现。作为人格心理学的概念,我们可以从程度上比较利他主义的个体差异,高利他主义者比低利他主义者表现出更多的利他行为,而且在必要情境中能将他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甚至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

  不同的研究者对利他主义的解释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利他主义理论。持生物学观点的学者认为,利他主义是一种确保物种生存的天生特质。与此相反,一些社会科学家则认为,利他主义是文化和社会规范作用的结果,社会学习论者认为,利他主义是后天习得的。认知发展论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利他主义的行为模式和频率与儿童的认知方式和智力发展有关。

1、生物学理论

  Wilson(1975)在《社会生物学》一书中就提到了有关利他行为的生物学观点。在他看来,利他行为的表现是由基因安排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复制和保存其自身的基因。例如,当鹧鸪鸟看到狐狸走近自己的幼子时,通常会假装受伤,蹒跚地在狐狸眼皮下跑。此时,狐狸以为可以轻易地吃掉它,便会尾随其后。当鹧鸪鸟将敌人引开后,它便奋力飞走。一般情况下,它会成功,有时也可能会失败而被吃掉。但鹧鸪鸟的行为有利于保持其后代的生存繁衍,增加了自己的基因在后代身上保存并复制的机会。

  根据Hamilton(1963)的亲属选择论,在K>1/r这样一个不等式成立的情况下,一个生物个体就可能做出有利于另一个生物个体的行为,有时甚至会牺牲自己。这里的K表示行为之后接受者所得的获益同利他者所受的损失的比率,r则是二者所共有的基因比率。而个体与亲代、子代或同胞个体至少有50%相同的基因。根据这样一个原则,个体如果能够以自己的牺牲拯救两个以上(不少于两个)的同胞兄弟的生命,那么他虽然牺牲了自己,但自己的基因仍然得到了保存。赞同这一观点的人还从人类历史中找到某些证据。例如,少数勇士献身而使一个家族或者国家得以保存。

  尽管这种有关利他行为的生物学观点对我们理解人类的利他行为是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的,但它从整体上混淆了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以牺牲自己的方式保存种群,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本能行为,它们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动机和后果。而人是有思想有意识的,人类的利他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有意识活动。因此,人类的利他行为要更加复杂,不能仅仅用基因来解释。

  社会生物学的批判者们认为,在决定社会行为的因素中,社会因素比生物学因素重要得多。Campbell(1983)指出,遗传和进化可以解释一些基本的亲社会行为,如双亲对其后代的保护,但它解释不了诸如帮助危难中的陌生人这样的情况。这些情形可以由Campbell所说的“社会进化论”来加以解释。

  在Campbell看来,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对群居动物有很重要的生存价值,天生的社会动机比以自我为中心还要重要。个体生活在一个合作的社会里,能够更好地抵抗自然环境中的敌人,也有利于基本需求的满足。合作、利他的个体更容易存活,并且将这种利他基因传给下一代。经过数代的繁衍,人类的进化过程就保存了这种利他动机(Shaffer,1994,p.476)。考古学关于早期人类的研究表明,人类起初是一种身体易受伤害的灵长类动物,适应的主要方式是社会性的。如果没有形成合作群体的能力,人类就不可能繁衍生息。这似乎表明,人类某群体内成员的利他倾向将有助于该群体的生存和繁衍,所以,利他的基因便得以保存和传递。

  无论是Wilson的社会生物学还是Campbell的社会进化论都倾向于将利他主义归结为人的先天性,都是从遗传和本能的角度,通过对动物的观察来推论人类的利他行为。尽管Campbell承认了社会对人类的影响,但其社会进化论终归是一种生物学观点,依旧无法为我们理解人的利他行为提供确切的说明。

2、社会规范理论

  与生物学理论相反,一些社会科学家强调文化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因为利他行为通常是对社会有益的, 所以它逐渐地变成了社会法律或规范的一部分。社会规范理论(social norm theories)有三个特殊规范对利他行为来讲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互利互惠和社会公平。

  社会责任规范(nor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说,我们必须帮助那些依靠我们的人。父母要照看子女, 社会机构要在父母失去承担这种责任的能力时给以帮助。教师要帮助学生, 教练要照顾队员, 合作者要彼此互助。许多社会中的宗教和道德准则都把帮助他人视为责任, 甚至有时还把这种责任写进法律中。在社会责任规范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人们内化了这种规范,即使没有外来的奖赏,看见别人有困难就会主动地进行帮助。但助人者会考虑到依赖的合理性及其来源,会考虑在帮助一个依赖自己的人所冒的风险。因此,研究表明,对于发扬利他精神来说,只靠赞同社会责任规范,或者提醒人注意社会责任规范,都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当社会责任规范内化了,成为人们处理人际关系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内在行动准则时,才会看到更多的助人行为(郑全全,1998,p.243)。

  互惠规范(norm of reciprocity)是说,我们应该帮助那些帮助我们的人,并像这些人一样去帮助其他人。只有少数人才不受这种助人回报规范的制约,这些人都是高度依赖性的人,如年幼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病人等。在日常生活中,这种回报规范非常的普遍。人们常常说的“知恩图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等都是回报规范的具体表现。在许多文化背景下互惠规范都显示出了它的作用。

  在人类群体中还发展出社会公平的规范(norm of social justness),即关于公正和资源公平分配的法律规则。一个普通的公平原则就是平等。根据这一原则, 对一项任务做出同等贡献的两个人应该得到同样的报酬。Lerner(1980)认为,作为这个原则基础的是正义世界假说(just-world hypothesis),也就是相信人们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而当有的人明显受到不公正地对待时,这种对正义世界的信念就极有可能土崩瓦解。为了维护这种信念,人们常常会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那些受害者,补偿他们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

  社会责任、互惠互利、社会平等三种规范在人类社会中是很普遍的,它们为亲社会行为提供了一种文化基础。通过社会化过程, 个体就学到了这些规则, 并且在行为上也与这些导向亲社会行为的规则达成一致。

3、社会学习论

  社会学习论在解释人类行为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人们常常会重复被强化的行为,并且会去避免曾经付出代价或受过惩罚的反应。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该理论无法解释利他行为。Rosenhan(1972)还认为,利他主义与社会学习论是彼此矛盾的。因为人们的许多利他行为不仅没有报酬,而且要付出很大代价,有时甚至要做出牺牲。对此,社会学习论又会如何解释呢?

  根据操作条件反射学习理论的观点,由于人们在之前的助人行为已经得到了奖赏,这种奖赏自动强化了人们的利他行为。所以,在此之后尽管没有任何酬劳,人们也可能会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他人。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父母、老师或其他成人常常会称赞儿童的利他行为或给予奖励。由于利他行为不断地被强化,来自奖赏的正面情感会与利他行为紧密相连,所以,利他行为带给人们的积极感受也可能成为人们帮助他人的奖励。

  Bandura(1991)则认为,对人们利他行为最具影响的并不是上述的直接强化,而是对他人行为的观察,尤其是对榜样行为的观察。利他行为可以通过对榜样的行为进行模仿而习得。当儿童看到他人的利他行为得到了称赞和奖赏,就很可能模仿该行为。因此,在电视上出现的助人行为的榜样人物常常都会对观众助人行为的发生概率产生影响。研究者(Rosenhan& White,1967)让一群四五年级的儿童与成人榜样一起玩保龄球,这些孩子被分为两组。在实验组中,成人榜样会将自己赢得的两张礼金券放入写有“孤儿院基金”的箱子中;而控制组的榜样却没有捐赠的行为。一段时间之后成人会告诉儿童自己有事要离开。每个孩子在后来的游戏过程中都有四次机会获得礼金券。研究结果显示,成人在场的情况下,实验组的儿童有63%都捐出了礼金券;成人离开后,实验组还有47.5%的儿童捐出了自己的礼金券。控制组的儿童则自始至终都没有人捐出自己的礼金券。很显然,通过对榜样行为的观察和模仿,儿童是能够习得利他行为的。而Kohlberg(1969)对此的解释是,榜样的行为让儿童觉得这是年长的、有能力的人在此情境下做出的适合或成熟反应,而儿童模仿榜样的行为就是要去效仿有能力的人的行为。

4、认知发展论

  在认知发展论者看来,利他主义的发展可能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三岁以前,儿童会有一些分享和同情的行为出现。如满12个月的婴儿有时会把自己的玩具给同伴玩(Hay et al., 1991),两岁的幼儿在玩具很少的时候比在玩具很多的时候会更愿意跟同伴分享玩具(Hay et al., 1991)。儿童在这一时期的表现很可能是与他们认识自己并将自己同他人区分开来的能力有关(Zahn-Waxler et al., 1992)。第二个发展阶段是三至六岁,这个时期的儿童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他们对利他问题的想法通常是从自己出发的,也可能会表现出对自己和他人都有利的行为,但那是一种互惠式的利他行为。有人(Levitt et al., 1985)研究了29至36个月大的幼儿发现,如果有同伴曾经在他没有玩具时跟他分享过玩具,这些幼儿很可能以后与那些没有玩具的同伴一起分享自己的玩具;但假如他们曾经遭受同伴的拒绝,那他们以后就更可能会霸占玩具自己玩。利他主义的第三个发展阶段则是在儿童中期直至青少年前期。与上一个发展阶段相比,这个时期儿童的自我中心有所减少,并且有了重要的角色取代能力,此时他们会将别人的合理需求作为自己利他行为的理由。这个阶段正是儿童开始思索什么样的利他行为才是大多数人认为是“好的”、应该积极表现的行为。与人分享、协助他人及其他利他行为在这个时期越来越普遍(Whiting & Edwards, 1988)。有研究者(Ugurel-Semin, 1952)以土尔其儿童为被试做了一项研究,研究者要求每位儿童将豆子分给自己及同伴。儿童得到的豆子却是无法平均分配的。如果儿童分给别人的豆子比分给自己的多,或者每个人的豆子都一样多,剩余的不进行分配,这个儿童就会被认为是利他的;相反,如果儿童分给自己的比给别人的多,那么这个儿童就会被认为是利己的。研究发现,四至六岁的儿童中只有33%被认为是利他的,六至七岁的增加到69%,七至九岁的增加到81%,九至十二岁的则达到了96%。

  利他主义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是在青少年中期以后。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开始了解并重视抽象的利他规范,例如社会责任。这些规范或原则将会鼓励青少年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当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违反了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或原则时,他们很可能会内疚和自我谴责(Chapman et al., 1987)。

  • 利他行为的情绪和动机因素

  社会心理学探讨了情境以及人对情境的认知对利他行为的重要影响,人格心理学家更关注影响利他行为的情绪和人格因素。个人的情绪状态和人格特征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其利他行为?慈善团体为得到更高的捐赠额,通常雇佣那些形象可怜的受害者为他们作广告,使读者或观众感受到受害者的不幸。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唤起人们的同情,让人们更加慷慨地捐助。这种做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们对他人的不幸越同情,提供帮助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还有研究表明,人的情绪状态也会影响人们的利他行为。

1、同感

  同感(empathy), 就是我们在本书第2章曾论及的“同理心”,就是设身处地地感受他人当下的处境,即感人之所感。在利他情境中,使用“同感”一词可能比“同理心”更恰当一些,但含义并无明显的区别。决定利他行为是否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的同感程度,即同感可能是利他行为的重要触发机制。同感意味着关注受害者的体验和反应,只有了解到受害者不再遭受痛苦后,这种同感性的关怀才会慢慢消失。如果一个人具有同感性关怀,他就很可能去抚慰、同情和关心他人。同感会在生理上表现出明显的唤起状态。那些看到受害者处于困境时心跳最剧烈的人,很可能也是最快提供帮助的。

  有研究表明,个人对受害者的同感程度与其利他行为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研究者(Krebs, 1975)让被试观察参与一种赌博游戏的人,这些人在游戏中有赢有输,他们在特征上或与被试相似,或不相似。当游戏参与者被描述与被试相似时(通常会导致更强的同感), 被试在呼吸和心率等测量指标上有更加强烈的体验。相比而言,被试更加关切与自己相似的人,并为其遭受惩罚感到更加难过。当被试必须选择,牺牲失利者以利于自己,或是牺牲自己去帮助失利者时,同感最强烈的被试对失利者表现出最大的利他行为。因此,对受害者的同感会增加帮助的可能性。

  研究者(Smith,1989)还提出了一种同感性愉快假设(empathic joy hypothesis),认为助人行为还可能是为观察到对方的需要得到满足而体验到的愉快所驱动的。即便对方的需要是由其他旁观者提供了帮助使他得到满足,观察者也会体验到愉快。研究者让被试观看一个录像节目,一个女大学生谈到自己现在的大学生活,她感到很孤独并且非常紧张,因此,正在考虑是否要退学。研究者要求所有的被试给她提出好的建议,告诉她如何去适应大学生活。与此同时,研究者告诉一半被试,他们将看到该学生今后生活情况的录像;而另一半被试则被告知,无论他们对她有怎样的建议,今后都不会了解到该学生的状况。即一半被试能得到反馈,而另一半被试无法得到反馈。如果被试的助人行为仅仅是为了减轻一种消极状态,即减轻自己当时的不愉快体验,那么反馈与否就不会对助人行为产生影响;但如果被试是希望获得愉快的体验,那么事后的反馈对于他们的助人行为就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只有当被试预期能够看到自己建议的结果时,同感才会引起助人的行为。

  人类的同感水平存在着个体差异,一些人更善于同感。研究显示,高同感高者比低同感者会更主动地帮助那些经历悲痛的人。即使没有遭遇不幸,仅仅是遇到某种困难,高同感的人仍愿意提供帮助。研究发现,那些提供帮助的被试在一项书面人格评估中的同感得分上就高于未提供帮助者(Eisenberg-Berg &Mussen, 1987)。

2、内疚

  如果一个人做错了事,违背了自己的道德原则,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往往会感到内疚(guilt)。当人感到内疚时,很可能会做一些事来弥补自己的过失,或者惩罚自己以达到心理的平衡。研究表明,内疚的情绪更可能促成人们的利他行为。研究者(Konecni,1972)在一组被试面前将手中的卡片散落在了地上,并对被试说“请不要踩到它们”;但与另一组被试擦肩而过,让被试明显感到是自己的过失使得卡片散落在了地上。助手在此时谴责了被试,并自己将卡片拣起(不让被试帮忙)。随后,又有一些卡片散落在两组被试面前,观察两组被试帮助拣起的行为是否有差异。结果显示,第一组被试有16%提供了帮助,第二组被试则有43%提供了帮助。研究者的解释是第二组曾因自己的“过失”而感到内疚,内疚的被试比其他被试更可能表现出助人行为。

  另一个类似的实验同样验证了这种假设。研究者要求一组被试按电钮电击学生(这些学生实际上是实验助手,他们做出痛苦状,当然并未真正遭到电击),从而使这些被试产生较高的内疚感;与此同时,要求另一组被试按电钮发出蜂鸣器的声音来警告学生,这一部分被试只有较低的内疚感。然后,实验者会询问所有被试是否愿意帮助一个组织所发起的拯救红杉树的运动。结果表明,高内疚组有75%的人愿意提供帮助,而低内疚组只有25%的人愿意提供帮助(Carlsmith& Gross,1969)。

3、心情与利他行为

  大量研究表明,心情好的人更可能去帮助别人,而心情一般和心情不好的人则不然(Rosenhan, Moore, & Underwood, 1976)。当然,好心情对利他行为的作用不能永远保持,而且——由于心情本身是变化无常的——其作用可能相当短暂。为了调查心情对利他行为作用的暂时性,研究者设计了一项实验:被试接到一个电话,但对方称是拨错了电话,并说他身上的零钱用完了,能否请您(被试)给另一个人打个电话,帮忙捎个信。在接到这个电话之前,有一组被试会收到一份礼物,另一组被试则没有礼物。结果发现,收到礼物的被试比没有收到礼物的被试更愿意提供帮助。但是,礼物的效果又随着接到电话的时间而变化。当电话在收到礼物后4分钟打来,利他行为最多。但在20分钟以后,收到礼物的被试和未收到礼物的被试在帮助行为上则没有显著差异(Isen, Shalker, Clark, & Karp, 1978)。

  好心情为什么能够激发人们的利他行为呢?一种解释是好心情影响人对情境的理解。当一个人心情好的时候,他更可能回忆起积极的思想、经验和情感。这样,好的心情引发对过去积极事物的回忆,其中也可能包括积极的助人经历。因此,就很可能促使他做出助人的决定(Isen, Shalker, Clark, & Karp, 1978)。

  如果积极心情与更多帮助之间的相关是一致肯定和明确的,那么消极或不好的心情与帮助的减少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则是合乎逻辑的。这方面的证据虽然少得多,但还是有研究证明,坏心情使利他行为减少。研究者让一组被试看一部伤心的电影,另一组被试则看一部中性(不会带来好的心情也不会导致坏的心情)的电影。电影结束之后,当要求这些被试为慈善机构捐款时,研究者发现前一组的被试比后一组被试捐赠的情况更少(Underwood, Berenson, et al., 1977)。

  有人(Thompson,Cowan &Rosenhan,1980)还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就是当人们在关注自己或别人时,消极心情对帮助的影响是不同的。当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自己,联想起自己的失败或不幸的经历,此时,消极心情可能会导致帮助的减少。而当注意力集中在他人身上,去关注他人遭受的失败或正在经历的困难,那么,消极心情就会促进利他行为的增多。为了验证这一假设,研究者要求被试设想一个亲密的朋友生了重病。一组被试被要求注意自己的感受;另一组被试被要求关注病危朋友的感受,同时,还会听到关于朋友病况的描述。然后,要求被试回答一份200道选择题的问卷,说这份问卷能为另一个系的研究生的一项研究提供帮助。

  结果发现,注意力集中于病危朋友的被试更愿意提供帮助,而注意力集中于自己身上的被试则较少愿意提供帮助,前者花费在回答选择题问卷的时间显著多于后者。因此,消极心情有时可以提高利他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还有研究显示,心情不佳的人在以下情况下也会提供帮助:当事人能够轻易地帮助他人,并且这种帮助带来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很大(Weyant, 1978);或者当事人认为,帮助行为可能会缓解自己的坏心情(Manucia, Baumann, &Cialdini, 1984)。

  • 利他行为的人格因素

  如我们所知,人格和情境因素是影响人类行为的两类重要变量,二者对行为的影响如何,已成为人格心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在利他主义研究领域,二类变量同样倍受关注,下面我们将着重讲述二类变量尤其是人格因素在利他行为中的作用。

1、个人倾向与情境

  上述研究已经涉及人格心理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即人格与情境对行为的影响问题。具体到利他行为研究,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是,人格和情境因素何者更能够解释人们的利他行为?20世纪70年代,许多研究者尝试测定个人倾向(人格)与情境何者才是更好的亲社会行为预测指标。个人倾向变量包括权威主义、自律、顺从(deference)、智力、马基雅弗利主义、虔诚(religiosity)、自尊、社会称许性、社会责任感、屈从(submissiveness)、求助心态。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变量可以单独成为确定的预测指标(Batson & Powell, 2003)。而一些情境指标却有较强的预测力,这些指标包括需要的模糊性、需要的重要程度、求助者的外表、同求助者的相似性、旁观者的数量、地点(城市还是农村)、助人的代价等等(Latané& Darley, 1970)。有关情境变量的一些研究使得一些评论家(如Piliavin et al., 1981)推断情境变量是比个人倾向变量是更好的亲社会行为的预测指标。

  但是,这一偏向情境因素的结论很快受到人格研究者的置疑。研究发现,一种聚合倾向性测量——亲社会定位指数(结合了个人责任感测量、社会责任感、道德推理、亲社会价值观,以及低水平的马基雅弗利主义)是多种不同测量中相当好的利他行为预测指标(Staub, 1974)。还有研究发现个人倾向性变量对于那些发生在现实情境中需要更高代价、非自发性的、长期的助人行为有着更强的预测力。原因可能就在于,实验室之外发生的有计划的助人行为中个人价值、态度和个人倾向性发挥了更大的作用(Batson & Powell, 2003)。

  另一些研究者认为期望个人倾向变量在各种情境下都与亲社会行为存在相关是的观点过于简单了,运用个人—情境交互作用的观点预测亲社会行为才会有更高的成功率(Carlo et al., 1991)。例如,自信和独立似乎都与紧急情境下的帮助行为相关,尤其是与危险情境中的助人行为相关。但在为一个慈善机构募捐这样的帮助情境下,自信和独立又似乎与募捐行为不存在相关(Wilson, 1976)。研究者认为个人因素的预测能力只能在情境压力小的时候发挥作用,而在情境压力大的时候作用却不明显(Snyder & Ickes,1985)。

  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个人倾向预测指标的研究取得了进展,情境预测指标的生态效度却遭到置疑(Bar-Tal, 1984)。利他行为的预测指标的研究,逐步超越了个人倾向与情境因素的简单二分法。研究者呈现了一个有内部相互联系的三级结构(Krebs & Miller, 1985):具体的利他行为这一级上是生物和文化的预测指标,这些预测指标相结合形成了核心部分的持久的倾向性特征。然后,个人倾向因素与情境因素结合产生了认知和情绪反应,这些反应被认为是亲社会行为最为关键的预测指标。

  其实,我们不必只遵循一种逻辑,一味地期望依靠预测指标、可预测的行为、可进行预测的情境以及能够预测的人这些因素,从而用普遍有效的公式来完全解释人们的利他行为。我们所能期待的只是,对那些具体时间、具体情境下人的利他行为的预测指标有所了解(Snyder, 1993)。

2、利他人格:质疑与反驳

  20世纪80年代之前,假如我们询问利他领域的研究者是否存在利他人格(altruistic personality)这样一个实体,绝大多数人都会否认。正因为没有人相信它的存在,那个时期几乎没有人会做有关利他人格的研究。一些社会心理学家(如Latane、Darley和Pilivanin等)更是对利他人格的存在提出了强烈的置疑。他们指出:“为什么人格在决定人如何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时极不重要,这是有道理的。首先,情境的力量对于人的影响是如此强大;其次,在紧急状况的干预过程中,人格差异可能会使人们在不同的阶段有完全相反的行为,因此,人格差异并不会导致紧急情况下外在行为的不同。”(Latane& Darley,1970)

  简而言之,许多研究者认为找到利他人格的可能性非常小。首先,依据Mischel(1968)的估计,行为的跨情境一致性相关系数是 .30,使得人们相信行为特殊性(specificity)的观点;其次,人们认为 .30的系数太低无法证明这样一种特质的存在(Rushton,Chrisiohn&Fekken,1981)。

  关于人类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中是否存在普遍的一致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这也就是所谓行为的“特殊性与普遍性”(specificity vs generality)之争,这种争论也延伸到人格和道德行为的研究领域。其中,最为经典的研究就是Hartshorne和May(1930)所作的大规模的性格教育调查研究。研究者对11000名小学生和高中生进行33种不同的行为测验,主要测量他们在家庭、课堂、教堂、娱乐场地以及运动场地五种不同情境中的利他(当时称为服务)、自我控制和诚实。与此同时,老师和同伴也对他们在各方面的声誉进行评估。由此,通过被试在所有测试得分上的相关关系,研究者就能了解到他们的行为会由于情境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还是存在跨情境的普遍性。如果被试的行为随情境不同而不同,那么跨情境的相关系数就会非常低甚至为零。反之,如果行为是跨情境的、普遍的,那么这个相关系数就会很高。

  结果发现,在利他测量这一部分,不同情境下的行为指数(behavioral indices)内部相关非常低,平均只有.23。这个结果在Hartshorne和May看来,也就成为行为特殊性观点的证据。并且该研究后来也被许多研究者当成了支持行为特殊性的经典研究。特别是Mischel(1968)还指出一种“特质”的两种行为方式之间的平均相关系数只有.20~.30。由此,行为特殊性成为一个教条,许多研究者用它来强调情境的重要性,强调人们会学习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不同的情境。有些研究者甚至认为根本不存在行为的一致性。

  然而,另有研究者对此进行了反驳,指出Hartshorne等人的研究被严重地误解了。首先,对于研究的解释本身就存在问题。如果我们把以上五种情境下的测量结合成一个整体,那么被试行为与老师和同伴的评价之间的相关系数就可以达到 .61。而Hartshorne本人也曾指出:总体的服务分数(利他行为分数)与总体的声誉分数二者间的相关系数为 .61,尽管这个相关系数似乎很低,但我们要记住智力的测量分数与智力评估的相关系数几乎很少到达 .50。而且,在一项要求评估者猜测谁会善待比自己年幼的孩子的声誉测量中,教师评定与同伴评定之间的相关系数达到 .81(Hartshorne et al,1929)。由此看来,以上结果意味着利他行为有着相当高的跨情境一致性(Rushton,Chrisiohn,&Fekken,1981)。

  其次,对于Mischel提出同一特质不同行为之间只存在低相关的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另一方面来看待。第一,.30的相关是重复测量的结果,而且即便只有 .30也显示了行为上的某种一致性。第二,刻意强调任何两种测量之间只有 .20到 .30的相关将会造成一种极其错误的印象,好比一位教授用一道或两道选择题来考察学生学到的知识一样,都是不恰当的。只有囊括了大量的项目,才可能得到更可信更公正的评估。就像前文提及的那样,将Hartshorne和May所作研究中被试在不同情境中的行为测量结合起来,我们就能够对其行为进行很充分的预测。第三,不仅有关利他测量的分数可以作为支持行为一致性的证据,而且自我控制、坚持性、诚实和道德知识的测量都为行为一致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Hartshorne(1930)本人也承认个体身上的确存在道德品质因素,就是说人的道德行为是具有某种一致性的。

3、利他人格的实例:犹太人的营救者

  利他人格是否确实存在?我们来看进一步的研究。研究者(Oliner et al., 1988)对纳粹德国时期曾营救过犹太人的救援者进行了一项回顾性的研究。他们利用访谈和问卷来识别纳粹统治欧洲时期拯救犹太人行为的预测指标。他们得到三种具有预测价值的个人倾向因素:(1)对需要帮助者的同感倾向,(2)对来自社会团体的压力的感受性,(3)对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坚持,比如正义和平等。

  研究表明这些救援者与非救援者在许多特征上都极其相似。如(1)参加营救将会面临同样的风险;(2)营救成功的机会均等;(3)同样对纳粹意识形态持批判态度;(4)爱国的程度也基本相当;(5)自尊水平相当;(6)居住的地理位置相差不大。

  然而,在对年龄、社会地位等方面相当的救援者与非救援者进行对比后,研究者发现救援者比非救援者表现出了对犹太人更多的仁慈,更加强调遵从道德规范,更重视个人责任。由此,他们的援助行为也就体现了他们所一致赞同的道德规范,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对于纳粹暴徒侵害犹太人违背正义原则的深刻思索。这些援助者同自己母亲的关系比非援助者要更亲密,并表现出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还赞同这样的观点:“如果我身边的人情况很糟糕,那么我也会感到难过。”更重要的一点是,援助者更相信自己对环境的控制能力,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去制定并执行计划,并对随后的结果负责。研究者还发现援助者在社会责任上的得分远远高于非援助者,并且,援助者比非援助者在内控上得分更高(Berkowitz & Daniels,1964)。

  但这并不意味着援助者们是一个同质的群体。恰恰相反,这些援助者彼此之间是千差万别的,有些人与犹太人有密切的来往,有些人则是出于极高的社会责任感,还有的人非常重视正义和平等。但是,援助者与非援助者之间的系统差异显示出是有一种利他人格在发挥作用。

  在这项研究中,研究者发现也存在许多相关的情境因素。例如,援助者比非援助者更加愿意与犹太人一起工作, 与犹太人更可能成为朋友,通常援助者的家中比非援助者家中有更多的空房间,援助者也比非援助者接受更多的来自家庭的社会支持,他们也更有可能成为抵抗组织的成员,而他们的父母同他们谈论犹太人的次数也会更频繁。一般而言,与非援助者相比,援助者会更少地使用刻板印象,他们更重视的是关怀和慷慨的价值观,更信奉普适的道德准则,而非援助者比援助者则更多地相信顺从权威的价值观。此外,援助者比非援助者会更多地参与社区工作。虽然援助者与非援助者的自尊水平没有太大差异,但援助者从他们的利他行为中获得了自豪感,并赢得了他人的感激和社会的认可;而非援助者则普遍感到内疚。

  • 利他人格研究现状

  近年来,作为一个科学概念的利他人格越来越得到公认并备受关注。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判断得到研究发现的支持:第一,人格间的差异,即那些付出巨大代价去帮助他人的人与那些没有伸出援助之手的人,这两类人之间确实存在人格差异;第二,纵向研究发现人的亲社会行为确实具有稳定性。那么,究竟什么是利他人格?有研究者(Penner& Finkelstein,1998)认为,利他人格(altruistic personality)是指考虑他人福祉,关心他人,在行动上处处为他人着想的一种持久的倾向。

  对交通事故现场第一援助者的研究表明,第一援助者与没有伸出援助之手的人相比,在社会责任量表(Social Responsibility Scale)和情绪同感问卷(Questionnaire of Emotional Empathy)上都有更高的得分,而在敌意和自私倾向的量表上的得分则较低(Bierhoff et al,1991)。社会责任、同感意味着更多地关心他人,而敌意则意味着更少地关心他人。研究中的第一援助者在内控量表(Internal Locus of Control Scale)项目上显示出更高的一致性,在世界公正量表(Just World Scale)上也有更高的得分。世界公正量表旨在测量人们在这一信念上的个体差异,这一信念就是:每个人都应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一切。测量结果证实,当帮助行为有可能完满解决问题时,世界是公正的这样一种信念将会是促成助人行为发生的积极因素(Miller, 1977)。

  另有研究(Staub,1974)为人格与助人行为之间的系统相关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在研究中,被试作为旁观者会看到身边的人遭受病痛的折磨(如胃病)。研究者对这些被试的行为(其中包括助人行为或袖手旁观)进行记录。这些被试还要完成一系列的人格量表。结果表明,助人行为与社会责任量表(Social Responsibility Scale)的得分存在正相关,与Kohlberg(1976)的道德判断水平量表呈正相关,而与马基雅弗利主义呈负相关。

  亲社会倾向的纵向研究也提供了支持利他人格的证据。一项长达16年的纵向研究(4岁~20岁)在儿童成长期间一直对他们进行跟踪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4~5岁时儿童的自愿分享(儿童允许他人暂时使用或拥有先前属于他的东西)与15~16岁的亲社会行为,及19~20岁时由其朋友报告的同情心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这说明,亲社会倾向作为一种个体差异变量在幼儿早期就已经出现,并在15年之后仍保持稳定。利他人格的确可以解释现实生活中那些要付出代价的助人行为上所存在的个体差异。

  还有研究则发现儿童的利他倾向具有跨情境一致性。在一种情境下愿意助人或与人分享的儿童,在另一种情境下很可能会有相应的表现。例如有同情心的4岁幼儿比没有同情心的同龄同伴表现出更多的分享或协助(Grusec& Lytton, 1988),常照顾年幼弟妹的儿童比没有弟妹的儿童更加慷慨、乐于助人和富有同情心(Whiting & Edwards,1988)。各种不同的利他行为指标之间具有中等程度的相关(Green & Schneider, 1974),因此,可以推测儿童表现各种利他行为的意愿之间也具有中等程度的一致性。

  与实验室实验相比,现场研究具有更高的生态学效度(Huston &Korte, 1976, p.272),对实验研究是一种有价值的补充。实验研究的方法给我们展现了亲社会倾向对紧急状况下的助人行为有着预示作用,而许多现场研究则告诉了我们利他人格会在那些有计划的助人行为当中发挥重要作用。利他人格或亲社会倾向由很多人格变量所构成,包括社会责任、道德推断以及马基雅弗利主义。无论是实验研究还是现场研究都显示存在类似于利他人格的这样一种亲社会倾向,当他人需要帮助时,这种倾向就会转变成助人行为。倾向性同感和社会责任是利他人格的正向指标,而马基雅弗利主义则是利他人格的负向指标(Bierhoff, Klein &kramp,1991)。

  那么,利他人格究竟包括哪些重要成分?有人指出社会责任感(social responsibility)可能是利他人格的首要因素(Bierhoff, Klein &kramp,1991)。如果人们重视道德义务,他们的行为就会同自身的道德信念相一致。还有研究者研究了紧急状况下的助人行为,结果都显示社会责任与助人行为之间是正相关关系(Schwartz & Ben David,1976)。研究者所使用的是责任归因量表(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 Scale),该量表后来又被命名为责任拒绝量表(Denial of responsibility Scale)。还有研究将责任拒绝作为一个中介变量,该变量决定了个人准则是否会对利他行为产生影响(Schwartz&Howard,1984)。所谓责任拒绝(denial of responsibility)是指不愿意去承担规定的义务,它是一种让人们的助人行为减少的防御机制。例如,“当某人令我极其厌烦时,我觉得自己没有责任去善待他。”对那些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来说,社会责任是不会对他们有任何的规范作用。那些在责任拒绝量表上得分高的被试往往比那些得分低的被试更少地提供帮助。

  第二个要素是同感,在许多研究中同感与社会责任存在着正相关(Baston,Bolen,Cross &Neutinger-Benefiel,1986)。并且许多实证研究的元分析结果也显示同感与助人行为之间存在正相关(Eisenberg & Miller, 1987)。

  利他人格的第三要素是对世界公正的信念。一个深信世界是公正的人,他所看到的、接触到的世界不是杂乱无章、无法预见的,相反,人们的行为与结果是密不可分的(Lernern,1980)。有世界公正感的人通常都持有这样一种观点:每个人都应得到他应该得到的东西。假如有人在意外事故中成了受害者,那么,这种信念就会受到挑战。很明显,这些人所遭受的是不公正的待遇。此时,只有去帮助这些受害者,去减轻他们所承受的痛苦,这种世界公正的信念才可能得以维系。

  利他人格第四个要素则是内控。内控者一般都认为凡事都在他们的掌握之中,自己的命运由自己来主宰。他们将成功归因于自己的努力,将失败归咎于自己的失误。正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可以影响事件的发展,所以内控者往往会有更多的利他行为(Midlarsky,1971)。

  利他人格中还有一个要素是低利己主义,即具有利他人格的个体利己主义的倾向更少,更少地关注自我和竞争。研究者还发现,在其他人格因素中,最容易使人帮助他人的因素是赞许需要,个体的赞许要需要越强烈,越容易激发助人行为。当个体的助人行为受到表扬、感激之类的奖励时,他在以后类似事件中助人的可能性会增加(Deutsch &Larnberti, 1986)。信任他人的人比不信任别人的人更容易卷入亲社会行为(Cadenhead& Richman,1996)。对儿童的研究表明,当助人倾向成为自我图式的组成部分时,在特定的求助情境中,这种倾向会得到运用(Froming, Nasby & McManus, 1998)。

  有研究者通过比较乐于帮助他人和不提供帮助者的人格特质,确认出了大量的人格差异,其中主要是强化或妨碍亲社会反应的相关人格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