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年前,英王约翰由于对内横征暴敛、对外穷兵黩武,引发了治下贵族和平民的强烈反抗。
1215年5月,反叛贵族在伦敦市民的支持下,几乎兵不血刃地占领伦敦。
贵族们并不想改朝换代,更不想自己称王,他们此次反叛的目的,是要建一个笼子,将国王不受约束的权力关起来。
6月10日,贵族们将约翰王挟持到泰晤士河旁,在一片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设下埋伏的开阔的草地上架起谈判桌,以表示决不会加害国王的诚意。
双方落座后,贵族们首先申明两点,第一,我们继续忠诚于国王;第二,“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我们彼此等级相同,只是座次不同而已,因此我们的权力也是等同的,国王不能拥有比贵族更多的权力。
这两点申明为谈判定下了基调,并且向约翰王明确表达了此次谈判的目的:我们要建一个笼子,这个笼子不是用来关押你的,而是要关押你的权力!
人类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为了攫取权力而相互争斗的历史。
权力可以使人尊贵、富有、高高在上,可以使人癫狂、膨胀、为所欲为。因此,一个人最难做到的事情,就是对权力的放弃。约翰王也不例外,他当然不愿放弃已经拥有的任何一点儿权力。然而,面对声称与他平起平坐的咄咄逼人的贵族们,他必须做出妥协。
6月15日,约翰王被迫在贵族们拟定的“男爵法案”——即后来被定名为《大宪章》的协议上盖上自己的印章。
这是一次伟大的妥协。800年前在那片不起眼的草地上签署这份协议的人们决不会意识到,这份协议会被后人誉为“最伟大的自由协议”,将对人类历史进程产生超乎想像的影响。
《大宪章》共分63项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两条。
第39条:任何自由民,如果未经合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取消国王干涉法庭司法审判的权力。
第61条:贵族推选出25位代表监督《大宪章》的实施,他们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如果这些代表中超过4人发现国王违约,就可以向国王指出并要求其在40天内改正,如果国王没有改正,这些代表就有权联合全国百姓,以一切方法甚至可以动用武力向国王进行施压和抑制,包括夺取王室的城堡、土地和财产。——这一条后来被解释为:当政府和国王违背诺言和正义时,贵族具有拿起武器进行合法反抗的权力,而全体英国人都应该站在反抗者一边。
《大宪章》至少实现了三个史无前例的突破:第一次从原则上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第一次对绝对王权给予否定,将王权置于契约和法律的监督之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民的合法反抗权。
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变革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坎坷在所难免。《大宪章》的实施也是如此。
有两个小故事可以说明英国贵族对《大宪章》的坚守和捍卫。
1608年的一天,国王詹姆斯一世要从法院拿走一些案件的卷宗,并以国王的身份对这些案件加以裁决。作为大法官的柯克爵士勇敢地拒绝了国王的要求,他说: “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而认可陛下的要求,我就是叛国!”
贵族们在向国王宣誓的时候,誓词改成了这样:“和你一样优秀的我们向不比我们优秀的你发誓,我们接受你为我们的国王,至高的上帝规定你要遵守我们所有的法规和法律;如果你不遵守的话,我们就不接受你为国王。”
在《大宪章》签署后的500年间,英国人为了捍卫《大宪章》所赋予自己的权利,抗争、战斗、流血,迫使不甘心权力被限制的统治者近30次在《大宪章》上签字,最终把“绝对权力”成功地驯服并牢牢地关进了笼子。
不仅如此,英国人在与绝对权力对抗的过程中,还以《大宪章》为蓝本,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案,这些法案贯穿着《大宪章》的基本精神——法治精神,并依据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设计出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人类民主宪政制度的源头,这一制度使得英国这个狭小的岛国将世界上所有国家甩在身后几十甚至几百年,率先步入现代化国家,成就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日不落帝国”的辉煌。
将绝对权力关进笼子的民主制度,不仅使全体国民得到了自由和人权的保证,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对原本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也是一种保护。
英国过渡到君主立宪制以后,最高权力归于议会——也就是《大宪章》中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监督代表——国王被剥夺了所有的行政权力,只是作为国家的一种象征而存在。这种存在已经对国民和国家制度不构成任何威胁,因此反而得到了一种安全而荣耀的保证。
人类历史上的改朝换代,无数王室皇族被斩尽杀绝,而英国的诺曼王族已经延续了近千年,成为全世界延续时间最久的王族之一,并且毫无疑问,还将延续下去。这支血脉得以延续,最应该感激的就是将他们的权力关进笼子的《大宪章》。正是这部在东方人看来大逆不道、制定者应该被千刀万剐的《大宪章》,实际上保证了包括王族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
《大宪章》给英国带来的空前成功,激励着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为了自己的《大宪章》而斗争。它已经成为自由的象征、人权的旗帜。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53年的《欧洲人权公约》,都引用了《大宪章》中的许多内容。
美国的公民持枪权,更是《大宪章》中“当国王未能基于法律和正义统治的时候,贵族和臣民就获得了合法反抗的权利”的具体体现。
任何专制者都是臣民权利的天然剥夺者。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绝对的权力绝对滥用。正是基于这一点,《大宪章》提出了一个对人类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谁有权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并对其施以惩罚?是法律还是权力?《大宪章》给出的回答是——法律!
然而,权力总是充满着干涉法律的欲望。因此,限制权力的扩张,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
《大宪章》的精髓,不仅在于确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则,更在于使法律从治民的手段变成了限制权力的武器。
如今,《大宪章》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政治常识和制度底线。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有些地方,权力依然蛮横并无所顾忌地越界戕民,因此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大宪章》所倡导的目标,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 陋H兰的速朽文”
作者:孙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