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涛:论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和演变

  • 作者:金观涛
  • 来源/出处:爱思想网
  • 发布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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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自然法包罗万象,远远越出今日人们对法律的想象,有关中世纪自然法研究碰到一个内在的困难,一方面人人知晓自然法之重要,但另一方面法学家不能具体地指出自然法是什么。但有一点却毫无疑问,自然法的载体是普遍的类、种和属而非个体。

  这样,只要同意唯名论,接受惟有个人才是真实的,个人才是自然法的载体,以作为万物各得其所(正当性的道德基础)为依据,把将自然律和习惯法熔为一体的自然法解构也就不可避免了。自然法在解体中变成三种不同的观念:自然律、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国际法。自然律对应着现代科学观念,而个人的自然权利成为社会契约论的出发点,国际法则为现代社会组织蓝图的重要部分。

  我曾经详细分析过惟有个人才是真实的这一观念如何导致自然法转化为个人权利观念。在西欧封建社会,习惯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不同的封建等级而非个人而言,一旦作为有机体的封建等级不是真实存在的,自然法立即变成上帝制定法律下的个人各得其所或个人自由(即天赋人权)。这里,自然法从一古老的道德老生常谈转化为打破传统社会有机体的炸药。而且,只要转而认为宇宙万物中属和种都是名称,甚至用单子作为自然规律的载体,不仅社会只能被视为由独立个人通过契约组成的机器,自然亦变成粒子组成的机器。17世纪社会契约论是和机械自然观同时形成的。

  认识到社会契约论是从圣约淡化以至取消终极关怀而来,就可以理解社会契约论的理想类型。人所共知有三种不同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什么只有这三种不同类型?只要抓往社会契约论和圣约的关系,这三种理想类型如何形成便一目了然。首先,既然社会契约论从圣约脱胎而来,它必定可根据是否潜含着圣约的各项前提分为两种类型:潜含圣约的社会契约论和否定宗教的社会契约论。对于否定圣约持类似于唯物论(反宗教立场)的后一种类型,又进而可分成支持政府和反对政府两种不同型态。前者是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后者则是霍布斯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作为一名虔诚的清教徒,是不可能在社会契约论中完全排除圣约的各项前提的。他在考虑个人处于前政府的自然状态时,个人拥有的自然权利就是自然法。受上帝自然法统治的世界不可能是一个完全无序的状态,即自然法规定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必不能和另一个人的自然权利矛盾。自然状态只是公共事务得不到管理以及自然权利缺乏保护而已。这样任何建立政府的契约(包括立法)只能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利以形成公共权力,使得个人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更为有效。这里,政府和立法必须能随个人契约而改变,即它只是个人的委托。同样,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能损害个人权利。

  把圣约的各项前提从社会契约论中完全排除构成了霍布斯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特别是霍布斯,排除宗教使得自然法被没有约束的个人自由取代,他认为原始状态的个人自由导致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订社会契约时每个人必须将自己的自然权利交给全能的统治者才能形成秩序,而集所有人权利为一身的统治者(政府)就转化为利维坦。卢梭与霍布斯不同,反对天主教立场使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不必要的。这样一来,秩序的存在依赖所有人形成的一致意见,个人之间订契约成了国民公意的产生,公意既代表了善,亦是立法的普遍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重构:走出轴心文明

  社会契约论作为社会有机体观念解体后对统治权威和政府正当性的看法,它本身是否会转化为新的社会有机体观念呢?这取决于社会契约论的类型。显然,对于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论,潜含圣约也就是立足于终极关怀和理性的二元分裂;这时,仅仅理性是不可能作为社会制度正当性根据的,故它最不容易转化为新社会有机体观念。而对于否定圣约的社会契约论,就不是这样了。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所有个人把自然权利授予政府,契约达成后不需要改变,利维坦是容易变成社会有机体的。德国国家观念的起源证明了这一点。新教中路德宗不如加尔文宗重视圣约,其国家观念之形成虽和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没有直接关系,但否定圣约会导致国家成为民族文化有机体。德国历史主义起源和德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十分形象地代表了这一过程。正如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所说:“历史主义将现代思想从自然法理论长达两千年的统治中解放出来,而且,采用‘与主宰整个宇宙的理性秩序相一致的永久的、绝对正确的真理’来加以解释的宇宙观,被代之以对人类历史经历的丰富和多样性的理解。”一旦历史主义中的国家不再是自然法笼罩下的国家,它很容易变成民族文化之载体而非个人之间契约的产物。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国民一次又一次地订契约,以形成公共意志立法。这固然比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更倾向于统治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同意,但公共意志代表善,它很容易固定下来成为一种新道德。当所有人接受某种新道德时,由国民公意形成的契约共同体亦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道德共同体一旦形成,社会即转化为新的有机体,而不再需要订契约了。从法国大革命的多数专政到极权主义的出现,不正代表了这一条通向社会有机体之路吗?

  历史证明,自社会契约论成为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后,只有洛克社会契约论盛行的英美国家,一直坚持社会契约论的传统。而在其他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或多或少衰落甚至被新社会有机体观念取代。一直要到“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社会契约论才再次凸显出来,引起政治哲学家的讨论。十分有趣的是,20世纪下半叶凸显的社会契约论和17世纪形成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不同,它不仅把法律和政治制度视为契约,还力图把社会契约论建立在道德契约论之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典型例子。正如一些政治哲学家所强调的,罗尔斯用契约这个概念来导出道德或公正原则,表面上这是一种假想的契约论(hypothetical contractarianism),而假想的契约论根本不是社会契约论,而是一种道德契约论(moral contractarianism)。

  所谓道德契约论是指先用假想契约推出道德原则,然后在此原则支配下用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石元康将该过程概括如下:“罗尔斯根据美国宪法的构想来谈道德原则与宪法、立法及执法的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约者在原初境况中选择公正原则,这个阶段的工作是建立起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处在这个阶段的立约者,没有任何道德规范可以作为他们的指引,因为他们所要探寻及制定的正是这样一组规范,这组规范就是公正原则以及有关个人行为的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在获得这组原则后,他们就可以召开一个制宪大会(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在这个大会中,立约者所要制定的是一部宪法。在制宪法过程中,他们已经有规范可以遵循,这个规范就是上述的公正原则,而他们所制定的宪法也不能与这组基本规范相违背。再下一步就是立法的工作,这个工作是制定成文法,它们必须满足公正原则及宪法。”

  显然,该过程已和“五月花”号登上新大陆时独立的个人直接用社会契约建立一个政治社会不同。当时,立约者直接用社会契约得出普遍规范(美国宪法的前身);他们并没有在建立社会契约前,先用假想的契约得到正义原则。两者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差别,是因为当时道德原则是人人自明的,它来自基督教;现在,道德本身(正义原则)是需要个人之间订契约才能得到的。如果没有无知之幕规定的原初状态,不存在假想的订道德契约过程,无法想象立约者会接受何种道德原则。只有大家都接受某种道德原则后,制定宪法建立现代公民社会才可以进行。

  众所周知,立约者必须遵守契约,否则制订契约毫无意义。而遵守契约是一种道德精神,故整个现代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忠信道德原则(the principle of fidelity)之上的。圣约的基础是基督教的道德,潜含圣约的社会契约论将这一前提继承下来了。洛克曾明确指出,契约有效性的前提是订约者必须遵守契约,自然道德法则保证了这一点,对于不信上帝的人,契约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从社会契约论走向道德契约论,不仅是现代社会组织蓝图进一步明确了其结构,更重要的是意识到必须进行基础建设。也就是说,当社会契约论从圣约中分离出来后,如果不预设道德系统,它是不能成立的。于是,社会契约论作为普世的现代社会组织蓝图,必须更彻底地把道德也建立在契约之上。

  自轴心时代以来,道德(善)作为个人所体验的“好”的普遍化,要么来自神的戒律,要么来自圣人教导,要么来自将心比心的过程,它不可能是理性人契约的产物。今天政治哲学认为,道德也需建立在独立个人理性契约之上,这不仅是宣布现代社会的普世性,还意味着今日现代社会不必再建立于终极关怀和理性的二元分裂之上。这一切难道不正说明今日之现代社会已经和17世纪后建立的现代社会呈现出重大差别,人类正在走出轴心文明吗?

  本文选编自《中国民族观的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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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格与社会课题组 钟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