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远先生针对张平、秦晖两位的观点,写了
再论张平、秦晖二教授关于巴以问题的若干基本史实错误
我觉得仍有不少问题,下面一一提出商榷。
一、「王文」说,委任统治时期英国是否享有巴勒斯坦主权,并引用张平教授说法「比如占地13,000多平方公里(巴勒斯坦总面积的50%左右)的内盖夫大荒漠,一战前是土耳其苏丹的土地,托管时期是皇家土地,也就是女王陛下的产业」,据此王明远认为,「张平教授和秦晖教授都认为之前巴勒斯坦地权不属于阿拉伯人,……,他们得出巴勒斯坦土地的主权,在1947年以前属于英国的结论」。
「王文」指出,根据《国际联盟公约》第22条的规定,委任统治土地的主权暂时属于国际联盟,而不是委任统治者,委任统治者本质是国际联盟委托委任统治国代替形式行政管理权,经过委任统治者的「训政」,最后把主权归于当地人民,让他们建立国家。客观的说,王明远先生的这个看法,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但是,从「王文」上述对张平教授的引用来看,张平教授指出,「托管时期是皇家的土地,也就是女王陛下的产业」,并没有明确讲到这土地的主权归属于英国。至于秦晖教授,尽管其脱稿讲座可能有不严谨之处,但也没有发现在演讲中明确提出这里的土地是「英国人的主权」,更别说在经过秦晖本身审定的文字稿已经广泛流传,文字稿中的说法是:「在 15 世纪以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占领这个地方长达几百年,奥斯曼帝国解体以后,这里变成了英国人的势力范围。」(文字稿PDF版本,第7页)
王明远先生指出委任统治时期,当地的主权归属属于国际联盟,这点是正确的,但张平、秦晖两位先生没有说这里的主权属于英国人,至少秦晖教授的文字稿中不是如此表述的。因此这个反驳,实际上立了一个稻草人靶子,自己再批判一番。
二、「王文」指出,「张平、秦晖两位教授都坚持,二战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是一个部落,没有建国,所谓不享有主权。主权国家只不过是近代西方的政治理念,广大东方民族当然绝大多数没有建国划界的习惯」。
首先,主权概念是近代西方诞生的概念不假,但是东方民族并不是没有建国划界的习惯,即便建国后,因为和邻国的边界纠纷进行协议划界也是有不少案例的,1689年满清政府和沙俄政府的《尼布楚条约》,就是明证,没有主权概念,并不等于没有国界概念。
其次,更重要的是,「王文」的总结,「张平、秦晖两位教授都坚持,二战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是一个部落,没有建国,所谓不享有主权」,这又是一个稻草人靶子,至少秦晖先生本人从没有说过类似的表述。反驳别人不存在的观点,有些太滑稽了吧?如果王明远先生要自己总结,那就要基本准确才行,如果我们以秦晖先生本人审定的文字稿为依据的话,但这个总结真的已经完全偏离了本意。
秦晖先生审定的文字稿,一个相当重要的见解,就是区分了「国家领土」和「私有产权」这两个概念,因为是演讲,秦老师并没有深入展开,但即便如此,他讲的已经十分清楚,足够听众搞明白。
「国家领土」是一个国际公法的概念,「私有产权」是民法意义上私法的概念。我前不久举过一个例子,就好比一个日本人,在美国纽约买了一套公寓,可以主张这套公寓是他的私有产权,但不能说这套公寓是日本的领土。即便日本人很富有,把纽约的所有地产都买下来,也不能通过私有地产来论证领土归属。决定领土的,要么是战争,要么是和平协议。日本人要论证纽约是日本的领土,要么通过武力征服美国,要么和美国签订领土协议,纽约才可能成为日本的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日本人没有买过任何纽约的地产,纽约也成为了日本的领土。所以,「私有产权」和「国家领土」是完全不同、并行不悖的两个概念。
但是,秦晖先生什么时候说过巴勒斯坦人不享有主权呢?王明远先生的这种总结有什么文本依据呢?完全没有。
三、「王文」说:「秦晖教授演讲后半部分一个主要核心就是,阿拉伯人并没有尊重犹太人的权利,但是犹太人却很好保护了阿拉伯人的权利。他说:『他们(约旦河西岸阿拉伯人)拥有的财产在后来的以色列国中也仍然得到保护,没有人去抢他们的土地』;『以色列同样尊重作为以色列公民的阿拉伯人的这个地产,不存在着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什么强占、圈占土地,那种剥夺所有权的那种东西』,『以色列阿拉伯公民不当兵,显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被剥夺权利』,『不当兵就相当于不纳税,你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权』。」
我觉得王明远先生对秦晖先生的指责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如果说前面几点树立稻草人靶子是误解、误读,这里的误解、误读就有点严重了。
秦晖本人审定的文字稿中的这段话是这么写的:
不管是把他们看作侵略者也好,看作是瓜分者也好,无论按照哪种标准,都不存在着以色列人占有巴勒斯坦人领土的概念,因为那个时候并没有巴勒斯坦国。那么至于私有财产又是怎么回事?前面讲过,张平说,当时巴勒斯坦地区的阿拉伯人 没有什么产权观念,他们有多少地产是说不清楚的。但是不管说得清楚还是说不清楚,事实是战争以后,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并没有全部成为难民,并没有都逃到别的地方去,仍然有半数以上留在当地,后来他们成了以色列的国民,也就是阿拉伯裔的以色列人。他们拥有的财产,只要确实是属于他们的,在后来的以色列国中也仍然得到保护,没有人去抢他们的土地。当然他们存在着一个确权的问题,因为以 前产权不明晰。以色列国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当然就要确权。确了权了的就是他 们的财产,确权过程中是不是有矛盾,当然就很难说了。但是,今天的以色列国土中的确是有阿拉伯人的土地,这里指的是产权、地产了。仍然有阿拉伯人的土地, 你怎么能说以色列国土就没有阿拉伯人土地,当然领土是谈不上的。以色列夺取了 这些地方,就是以色列认为是自己的领土了,但是就地产而言,以色列同样尊重作 为以色列公民的阿拉伯人的地产,不存在着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什么强占、圈占土 地,那种剥夺所有权的现象。(文字稿PDF版本,第19-20页)
秦晖这里说的已经十分明确,他们拥有的财产,说的明显是加入以色列国籍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也就是以色列国家当中今天的阿裔,王明远上面怎么引用的?王明远在他们后面,自己加了一个解释的括号,(约旦河西岸阿拉伯人),如果是误读、误解,那大概王明远先生的中文阅读能力还急需提高,如果是有意为之,这其中的用心就不可以道理计了。我直觉上相信王明远先生尚不至于成为后者。
至于以色列对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尤其是1993年《奥斯陆协议》以来,我认为的确做了很多不好的事情,说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这三十年来受到压迫、受到欺负,他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犯,我觉得都是事实。但这跟秦晖说的以色列境内加入以色列国籍的阿裔人的境况,完全是两个概念,莫不是王明远先生认为约旦河西岸也是以色列的领土?这也太滑稽了吧。
然后王明远先生又开始树立下一个稻草人。他说,「秦晖教授所谓『阿拉伯人不当兵,也不用纳税』,也大概是基于对前些年比较流行的『印第安人没有选举权,就不用纳税』一说的想象演绎」。
秦晖什么时候说过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不用纳税啊!秦晖审定的文字稿原文:
但是只有一点,以色列是一个全民皆兵的国家,但是却不要阿拉伯人参军,阿拉伯人在以色列一般是不当兵的。阿拉伯人无需当兵这个事情,你就可以做这两种解释。一种是他没有当兵的权利,他想当兵,但是以色列不让他当,这当然是一种歧视;但是你也可以把它理解为当兵是一种义务,就像纳税一样,不当兵就相当于不纳税,你可以说这是一种“特权”。你不纳税就是特权,就是说你没有当兵的义务,那么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这就取决于你的兵役制。(文字稿PDF版本,第33页)
秦晖说,「当兵是一种义务,就像纳税一样,不当兵就相当于不纳税」,这个表述在于强调当兵是一种义务,这点跟纳税相似。免除了当兵的义务,但没有免除纳税的义务啊,这能推导出阿拉伯人不用纳税吗?这是什么神逻辑啊?!
然后王明远开始论证以色列的福利跟兵役挂钩,因此大量阿拉伯人享受不到学费、住房贷款、求职方面的优惠政策。但王明远怎么不说,义务兵的工资低,志愿兵的工资高呢?以色列至今仍有少数阿裔的志愿兵,并且他们自愿当兵的目的,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高工资,以期来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经济地位的(王宇,《以色列国防军中的阿拉伯士兵》,《世界民族》杂志2014年第2期)。义务兵工资低,因此有福利补贴,志愿兵工资高,因此福利补贴少。大概全世界范围内都是这样的,我国也是一样,这是常识吧?
王明远写道:
至今阿拉伯人的收入和受教于水平远低于犹太人,在21世纪初,阿拉伯人获得高中以上学历的比例仅为24%,而犹太人为57%,阿拉伯公民占国家总人口20%,但是该国贫困人口的41%为阿拉伯人,全国40个贫困城镇,其中36个是阿拉伯人定居点。虽然这些跟阿拉伯人本来经济文化基础薄弱有关,但是也跟明显的歧视政策有关,所谓阿拉伯人是“二等公民”也毫不夸张。
说以色列现在的阿拉伯裔公民是「二等公民」是需要论证的,不是随口说说就行了。一方面是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经济权利。这两方面都没有太大的区别。王明远说明显的歧视政策是什么?恐怕是需要具体给出的,而不是含混不清。还有,用经济发展水平,来证明「二等公民」?美国现在的有色人种收入,还是不如白人高,你能说美国今天的有色人种是「二等公民」?我国四五线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肯定不如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你能说他们是「二等公民」?你认为的歧视政策是什么,这不是随便抛个概念,而是需要给出证据的。我并不觉得以色列对本国的犹太人和阿裔人完全平等,就像每个国家也不存在绝对的平等一样,但是大体上平等应该是没问题的。如果王明远先生有新的证据,需要亮出证据,而不是隐约其辞。
四、关于英国二战期间对欧洲犹太难民的真实态度。「王文」写到:
将二战期间犹太人遭遇的大屠杀,归咎为阿拉伯人也欠妥当。这方面,秦晖教授更指出:“早在二战期间,逃避纳粹暴政的犹太人就大量的向巴勒斯坦迁移,这个时候的英国的确给予了支持”。二位教授的观点,让人产生阿拉伯排犹,而英国人保护犹太人,为此,阿拉伯人要间接承担欧洲犹太大屠杀的责任,而英国则是充分发挥了人道主义,减少了屠杀损失。
让我们看一下秦晖的原文:
早在二战期间,逃避纳粹暴政的犹太人就大量地向巴勒斯坦迁移,这个时候的英国态度有点暧昧:在二战开打的 1939 年,英国托管当局对收紧了犹太人移民的限制,就是从《贝尔福宣言》后退了,但英国民间对犹太人给予了支持,因为那个时候的英国和贝尔福的时代已经 不同了,当时战后非殖民化已经是大家都可以看得到的前景。英国是要从阿拉伯地区撤退的,二战时英国的对手主要是排犹的德国,英国人普遍同情犹太人,所以当时犹太人移民到巴勒斯坦,是得到英国和西方世界的同情的。(文字稿PDF版本,第12页)
可见,「王文」对秦晖观点的引用是不准确的,是具有误导性的。秦晖先生指出,英国的态度是暧昧,而不是支持。官方收紧了犹太人向巴勒斯坦的移民政策,但是民间普遍同情、支持。
后面「王文」引述《麦科唐纳白皮书》,规定再开放7.5万难民名额后,不再准许犹太人依据巴勒斯坦。这不正好证明了秦晖的观点吗?即「英国托管当局收紧了犹太移民的限制」,收紧了移民限制,怎么能说是「英国的确给予了支持」?王明远的反驳能成立吗?
五、「王文」写到,
以色列是否返还占领的巴勒斯坦土地问题,以及巴以冲突的原因。秦晖教授说:“第一个荒谬就是只说以色列控制的土地不断变大,就不提以色列曾经好几次把他们控制下的土地交还给阿拉伯人,是有好几次的,1956年就有一次,1975年又有一次,巴奥斯陆协议以后又有一次,以色列好几次向阿拉伯人返还土地的” ,“而且返还以后,阿拉伯人,或者说是巴勒斯坦人,又去主动挑起战争,进攻他们”。
首先,王明远这里的引文不够完整,在「是有好几次的」前面漏掉了一句「大了又变小——大了又变小」。这个遗漏导致王明远认为「大了又变小」指的是巴勒斯坦国的领土,是明显的指认错误。
其次,王明远写到:
首先是以色列从来没有在1956年和1975年返还土地,只有1979年《戴维营协议》签订后,给埃及返还了西奈半岛,但是没有履行协议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撤出巴勒斯坦占领土地的承诺。对于巴勒斯坦土地归还,只有1993年奥斯陆协议签订至戴维营协议之间,以色列返还了不到40%的占领的西岸土地,以及加沙地带土地。秦晖教授所说的巴勒斯坦人土地“大了又变小,大了又变小”是从来没有的,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控制的土地就是历史最大值,自从1967年战争后从来没有这么大过。
需要说明的是,王明远先生指出1975年以色列没有返还土地给阿拉伯人应该是正确的,至少以我目前掌握的资料而言。秦晖先生的讲座和文字稿中,的确说了1975年,我猜测这是一个口误,并且形成文字稿再校对时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这一点是需要感谢王明远先生订正史实的。综合文字稿的上下文以及具体的返还土地的事实看,秦晖先生说的1975年,应当是1979年之误。应当指的是埃及与以色列的签订和平协议,这个协议导致了以色列占领的最大领地——西奈半岛返还给埃及。
而王明远先生认为的1956年没有返还土地,似乎就不能成立了。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也就是苏伊士运河战争的时候,以色列短暂占领了加沙地带(1956年10月-1957年3月)和西奈半岛,第二次中东战争结束,以色列将占领的加沙地带和西奈半岛还给了埃及。这是的的确确发生的事情,虽然极为短暂,也是以色列控制并占领的,也的的确确返还给了埃及。至于时间上,返还发生在1957年,而非1956年,但是用1956年也不能说错,因为王明远先生自己后文写到,1979年《戴维营协议》签订后,给埃及返还了西奈半岛。协议是1979年签订,但以色列交还西奈半岛发生在1982年,也不是立即交还。所以用当年事件的时间,来指认领土交还的时间,大致上是可以成立的。否则的话,王明远先生说1979年的时间也不能成立。
王明远先生继续写到:
秦晖教授所言“而且返还以后,阿拉伯人,或者说是巴勒斯坦人,又去主动挑起战争,进攻他们”,更是凭空杜撰。上文所说,以色列返还领土始于1979年《戴维营协议》,但是自从《戴维营协议》签订之后,阿拉伯人从来没有挑起过战争,之后唯一的一次阿以战争,即1982年战争,是以色列主动出击挑起的,何来在返还领土后又挑起战争?
王明远先生这就有点违背事实了。我们姑且不看英文媒体的报道,请看一下新华网收录的《环球时报》是怎么说的:1982年6月3日,以色列驻英国大使遭到巴勒斯坦武装分子暗杀重伤,6月6日,以色列出兵黎巴嫩,打击黎巴嫩境内的巴勒斯坦势力,第五次中东战争爆发。战争以以色列胜利告终,巴解组织撤出黎巴嫩。(http://www.news.cn/mil/2023-10/11/c_1212287224.htm)
这一点上《环球时报》基本上还是尊重事实的,事实就是,1982年6月3日,巴解组织的法塔赫刺杀以色列驻英国大使阿尔戈夫(Shlomo Argov),导致其重伤,3天后,6月6日,以色列出兵黎巴嫩打击巴解组织,最终以色列胜利,并且,巴解组织的武装是在联合国部队的监督下,撤出黎巴嫩。怎么能说第五次中东战争是以色列挑起的?这个说法连官方的《环球时报》都不承认。
秦晖先生的两场讲座,第一场《巴以问题的由来》,主要梳理历史脉络,他没有什么过于强烈的情感倾向要选边站,绝大多数内容是澄清事实,以及辨析了「国家领土」和「私人产权」这两个概念。第二场主要回答问题并继续辨析「被占领土」和「难民返还」这两个概念及其隐含的意义。秦晖先生并没有太多涉及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政策是否合适的判断,当然更不是认可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所作所为。相反,他认为目前出现的哈以冲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方面、国际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尤其是以色列利库德集团掌权以来,的确在约旦河西岸对巴勒斯坦人做了很多很不好的事情,这的确是事实,这些事情导致了巴解组织中哈马斯的极端化或者激进化,所以以色列是有责任的,他也明确提及了以色列的责任。
但是,我要指出,正像两国交战,驱赶敌国平民使他们成为难民应当被谴责、但更应当谴责发动战争的一方一样,我们谴责以色列近30年在约旦河西岸的政策造成了巴勒斯坦人的激进化,是不是更应当谴责直接袭击平民的恐怖主义呢?如果受了委屈、遭到不公,就可以无差别杀害无辜的第三者,如果这个逻辑可以成立,那文明的根基还会存在吗?
王明远先生最后说:
张平、秦晖教授试图通过一些历史解释,来构建阿拉伯人历史责任更大,犹太人更无辜的正义链条,但是这些历史解释和史实运用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基于先入为主的判断而杜撰的,引申出的正义结论也是有问题的。以上也并不是鸡蛋里头挑骨头,而是他们论述基本框架存在明显倾向性、非客观性,笔者只不过是择一些事实问题讨论商榷。当然,笔者作为晚辈没有资格对两位令人尊重的学者做出其他评述,只是觉得两位教授,不应在这个问题上如此轻率,基于认真考证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才有公信力。
学问不分辈分,都得尊重事实和逻辑。正如王明远先生可以批评张平先生、秦晖先生一样,我指出王明远先生的问题,也是一种商榷。当然也欢迎别人对我提出商榷,通过这些商榷,澄清更多的事实,才有助于事实之上、符合逻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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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格与社会课题组 钟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