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就“破门亮灯”事件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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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出处:南方都市报、法眼法语、學人Scholar
  • 发布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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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深夜撬锁入室开灯,岂止是“不合适”

撰文:墨攻 

继“提灯定损”后,关于灯的特定含义的词语,可能又要多一个了:近日,山西大同古城一网友发视频称,因自己的店铺未按要求彻夜开灯,多名政府工作人员深夜撬锁进店将灯打开。对此,大同市平城区委办工作人员表示,已关注到“撬锁开灯”一事,确实不合适,正在处理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揭示了更多细节:2月3日晚上11点多,店铺门外来了多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其中有几名消防员蹲在门口使用工具剪锁。随着店铺门被打开,几名消防员走到一边,另有7人先后进入店铺,其中3人身着印有“平城综合执法”字样制服。来人将店内灯光打开后离开,最后由两名身穿荧光绿制服外套的工作人员使用U形锁将店门锁上。

据媒体报道,当事店铺老板表示,此事发生在3日深夜,他在大同古城的店铺被撬锁进入开灯,但目前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大同古城另一商户介绍,春节前有工作人员上门通知他要将店铺的灯都打开,2月3日又有人上门通知了一次,但此前他店铺外面的灯箱被相关部门要求拆除了,现在又要求他开灯,他只能把门头灯都开了。

商铺被剪断的地锁(图源:大风新闻)

据媒体此前消息,春节期间,当地政府倡议大同古城内沿街商户尽量延长营业时间,夜间开启店铺灯光,让城市的夜晚更加璀璨绚丽。额外的电费,政府将予以补贴。

当地在初步回应时抛出一句轻飘飘的“不合适”,显然掩盖不了事情的本质——这是一起性质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足见当地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法律观念、依法行政意识缺失到了何种程度。有起码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物权不可侵犯,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而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同样受物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锁可以视为个人物权的一种象征。如今,当地不仅撬锁而入,而且还换上了新锁,这是要宣示商铺所有权易主了吗?

或许有人辩解,当地的撬锁行为是无心之失,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失误。只是,试问相关的行政法规中有哪条规定商铺晚上必须开灯?从当地下发的文件来看,这其实只是一种倡导和呼吁。既然如此,那这一要求就不具有强制性。相关工作人员的所谓执法也就师出无名,更准确一点说,他们不是在执法,只是在执行上级领导的要求而已。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这些执法人员确实是在履行公务,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也必须依法依规。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执法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实施,比如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但现实是如果没有监控录下视频,商户可能要报警求助了。

事件中有一处耐人寻味的细节:负责剪锁的是消防员,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员的法定职责限定为灭火救援、应急抢险等。可如今,消防员却手持工具破拆商户门锁,无异于让急诊科医生上街查酒驾,这不仅违背专业伦理,更是对部门分工体系的粗暴破坏。可能在当地的一些管理者眼里,只要能实现目标,一切资源一切设备都可以动用,而丝毫不用顾及其他。比如消防员的出现,本来代表的是守护和保障,如今却出现在一个破坏的叙事语境下。

另一个吊诡的现象则是,当地此番叫商户彻夜开灯是为了让灯光璀璨(据当地倡议书,会补贴电费),但另有商户透露,此前店铺外面的灯箱已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拆除了,现在又被要求开灯,他只好把门头灯都打开。一会要拆除灯箱,一会又要彻夜开灯,具体政策上的一再反复,只会让商户无所适从,进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从相关报道看,当地之所以要求彻夜开灯,无非是想借灯光吸引人流人气。毕竟,要想发展文旅产业,没有人流只是一句空话。不过,光有想法不行,还得展现出良好营商环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公众日益认识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当商铺被执法者视作可以随意闯入的“自留地”,本质上已构成对法治秩序的公开践踏,这无疑会让潜在的投资者心生后怕、用脚投票。试问,当基础性的财产权都无从保障时,投资者的信任信心,又岂是璀璨亮堂的夜景灯光所能换来的?


近日,山西大同古城某商户因未按要求亮灯,遭多名工作人员撬锁进店铺并强制开灯,引发热议。

今天(2月7日)1时许,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发布致歉信。致歉信称,因古城街道工作方法失当,引起“破门亮灯”网上热议,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在此向广大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歉意。

致歉信中提到,“此次“破门亮灯”事件表面上是由于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引发舆情,实质上反映出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造成工作偏失,对城市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此诚恳接受上级处理和社会各界批评。”


“破门亮灯”:倡议变为强制,权力的恣意任性显露无疑

文|赵宏,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过年期间,发生于山西大同执法人员破门进入商铺的新闻刷爆全网。案件的起因,是大同市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居委会,在年前下发《古城亮化倡议书》:倡议商铺为营造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从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期间,每晚18点至次日凌晨为亮灯时间段;古城内的商业门店应确保室内灯光充足,而门头牌匾、广告牌、LED电子屏及灯笼等也应全部点亮,直至次日天明。

案件当事人岳先生为该街道的商户,其在2月3日晚接到当地物业电话,要求到店内开灯,否则就会找相关部门将店门撬开。在岳先生因店内无人、时间太晚而拒绝赴店开灯后,其店内的监控在10分钟后显示,几名身着印有“平城综合执法”反光制服的工作人员将岳先生店铺的店门撬开,进入店内后将店铺所有的灯光打开。岳先生事后回到现场也发现,店铺的门锁都已被严重损害,甚至连门板都被撬到变形。

被暴露在白炽灯下的暴力违法

在岳先生展示的视频监控被广泛传播后,网友评价执法人员破门开灯的一幕,是将“荒诞的暴力执法彻底暴露在白炽灯下”。本案涉及的违法问题,不言而喻。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人民警察法》第7条同样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岳先生展示的视频显示,破门进入店铺的就有当地民警。当时电话要求岳先生回店内开灯的物业人员同样提及,若不配合就会“找公安把门撬开”。但是,执法人员进入场所或住宅进行检查,甚至实施“强行开灯”措施的前提有二:其一,涉案当事人必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二,必须履行出示证件和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的程序性义务。因为,强行进入某类场所,已属于对当事人权利影响较重的执法手段。

本案中,岳先生仅是未按照当地居委会的倡议书在春节夜间开灯,其行为根本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涉,也根本不存在未履行法律、法规定的行政义务,而必须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执法人员破门而入,也就根本于法无据。

其次,店铺乃商户重要的财产权益。《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第240条同样强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街道的物业和当地执法部门未经店铺所有人同意,就通过撬门砸锁的方式强行进入店铺内开灯,已经属于严重侵犯店铺所有者财产权利的行为。这种暴力执法,不仅不尊重《宪法》《民法典》特别保护的私人财产权,也不尊重私人对其商铺的经营自主权利,甚至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第245条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若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其实,上述内容即使没有专门修习过法律,也属于普通大众都会了解的基本常识。但荒诞的是,本案中的执法者似乎将自己从这些法律的基本诫命中彻底豁免了出来,法律在此仅仅成为用于约束私人、震慑私人的手段,而与公权力机关再无关涉。

从岳先生曝光的音频中,也能再度让人感受有权者的倨傲,“你不开,一会儿公安就过来直接给你切开,我们就给你开了,你不信你就试试”;“人可以走,灯得留”。

公权力机关对私人权利的无视甚至让人一度怀疑,此类案件依旧能在2025年新春就上演,这究竟属于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的淡漠,还是有权者认为权力可以凌驾于法治之上?只要有权力的庇护,就可以摆脱所有的法治约束?

倡议岂能变成强制?

本案中,执法人员之所以能够有恃无恐地破门而入,就在于平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鼓楼社区居委会在年前下发过《古城亮化倡议书》。倡议商铺为营造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在整个春节期间都能在夜间持续亮灯。然而,既然名为《倡议书》,那就意味着仅仅属于行政机关的倡导、指示和鼓励,本身毫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可言,也绝对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

但从基层执法的实践来看,那些所谓的“倡议”常常最终都被执法者当成了命令。相应的,不遵守“倡议”就会被认为不服从“命令”,由此也会引发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由公安机关介入,认为当事人未履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而构成妨害公务的应罚行为。

这套执法逻辑也不禁让人反思:为何“倡议”会被扭曲为“强制”?这究竟是基层执法人员层层加码导致的执法越界,还是倡议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惯性合谋?那些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行政指令,是否只是为了豁免合法性检视而被包装在“倡议”之下,最终却总能在基层执法人员的强制之下,能在“违反就涉嫌违法,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威慑中获得实现?此类“倡议”被扭曲为“强制”的案件一再发生,执法部门是否要好好反思这背后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奇异逻辑?

岳先生提供给记者的信息是,当地宣传部门告知其该城区内有近97%的商铺积极配合了倡议,在整个春节期间都在夜间通宵达旦地开着店铺的灯光,只有3%的商铺未予配合。岳先生质疑“不配合的3%就活该被撬门吗?”

但是,此处让人质疑的还有,那些配合开灯的97%的商铺,究竟是心甘情愿地积极参与“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的营造,还是同样因为忌惮频繁的行政检查和可能的行政强制不得已而为之?

又,根据岳先生的爆料,该片街区的商铺都是仿古建筑,因连接的电线都是明线,所以仅其店铺一个月的电费就高达3000元左右。由此,其实很难想象,那些97%的商铺仅为了配合营造祥和的过年气氛,自身就会不顾不菲开销将店铺灯光彻底常明。这不仅不符合商业逻辑,也再次暴露出权力膨胀和滥用,对于普通人权利的威慑和倾轧。

形式主义治理下的城市灯光秀

本案更荒诞之处还在于,执法人员无视明确的法律禁令,深夜撬门闯入店铺的原因,竟然是让所有商铺的灯都彻底长明,由此通过所谓的“古城亮化”行动来“营造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

这种要求所有灯具彻夜长明来营造地方经济“灯火辉煌”的做法,与此前很多地方政府要求商铺统一门头招牌简直如出一辙,这不仅反映出地方治理的极端形式主义,本质上更是将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商铺,仅仅视为凸显自身政绩的工具。而且,这仅为了营造气氛就要求店铺彻夜亮灯,不仅不符合环保节能的目标,这种治理逻辑本身也极为荒谬。

又据岳先生反映,该地方政府如此折腾已经不是首次。在不久之前,该街道的执法人员为达到整齐划一的“美学效果”,就已经在年前把所有街道的广告牌子,“不管你花了多少钱,也没人通知,直接驾着吊车,连夜都拆除了”。岳先生去问时,执法人员的回复是“统一都砸烂了”。权力者的恣意任性,在此显露无疑。

个人的经营权要让位于行政机关的强制安排,个人的财产权也要服务于城市“灯火辉煌”的目标实现。这场形式主义的灯光秀,最终并未营造出“欢乐、祥和和喜庆的节日气氛”,反而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基层漠视私权、无视法治的顽疾。

在店铺被执法人员强行撬开并闯入后,岳先生曾电话12345反映,也曾咨询大同市平城区政府和该区的城市管理局,但均未获得任何回复。当个人权利受到他人侵犯时,我们可以选择寻求公权力机关已获得救济,但当破坏权利者就是执法人员自己时,如何问责和救济就成了考验法治的试金石。

面对喧嚣舆论,平城区古城街道于2月7日凌晨发布致歉信。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封致歉信丝毫未涉及执法人员破门亮灯的法律责任,更未反思要求商铺春节彻底亮灯的治理问题,仅是轻描淡写的将问题归咎为“工作方式失当”,所谓“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服务意识单薄”。这样的致歉,无论对于权利遭遇侵害的岳先生,还是关注此事的网友,无疑都是令人失望的。

今天还只是初十,传统春节尚未过完,但发生于山西大同的这次事件却再次提示:能够营造祥和气氛的,只能是法治的明灯;欢乐美好的城市缔造,最终依赖的也只能是每个身处其中的个人都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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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