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校方的做法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效果,引起矛盾。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文|财新 唐爱琳,杜博涵(实习)
一起中学生因检举同学被打伤的案件中,校方因鼓励检举被判定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举报人承担20%。在日前举行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湖南省高级法院发布了上述案例。
案例显示,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均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的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举报者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湖南高院称,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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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