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英时(1930—2021)
著名历史学家,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荣誉讲座教授
文明(civilization)与文化(culture)两个名词都是从拉丁文演变出来的;“文明”原为 civis(公民)或 civitas(城市),文化原为 cultura,有田园耕种之意,而 cultura 则又系从动词 colere 变出,其含义有耕种、居住、祀礼三方面,此实已包括了整个古代的生活方式。后者又训为教养。由此可见这二者最初确是有区别的。但这两个字正式被赋予我在本书所用的涵义,则是很近的事。据摩拉斯(Moras)的研究,civilization 被用来指着一种文化,乃始于法国初期革命家弥拉波(Mirabeau);一七八九年法国《国家学会字典》中便已有了这个字。而 culture 一词的文化意义,据克罗伯(Alfred L. Kroeber)的研究,则更为后起。它比较为德国学者所喜用,而法国知识界则至今犹不肯用 culture 为其学术术语。它第一次出现系在海萨德(Paul Hazard)在一七九三年所编的德文字典中;克伦姆(Gustav Klemm)在他一八四三年出版的著作中则将它拼作 culture(按:德文的 culture 原作 kulture)。至于它何时始在德文中具有现用的文化内涵,则已不容易查考了。
以上是“文明”与“文化”两词的文字起源的大概情形。现在我们再讨论人们在用这两个名词以指谓我们今天所了解的意义时的一般区别。一般地说,有人从字源上认为文明是指着城市文明,而文化则意味着农业文化;也有人说文明是指着物质部分,文化是指着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传播,而文化不易交流;人以为文化是个人性的——个人之教养,文明则是社会性的——创造的累积。这类区别虽非绝不可用,但终嫌缺乏根据。
近代讨论这两个名词的差异的文化学者颇多,我们试举数人以说明之。斯宾格勒在《西方的没落》中曾对此二字有着非常特殊的用法,他认为“每一文化皆有其自己的文明;文明是文化的不可避免的命运”。斯氏此处之意,是说文明是文化的最后的——没落的阶段,故所谓“每一文化皆有其自己的文明”,也就是说每一个文化最后都是要死亡的。这种区别乃是斯氏一人杜撰的,曾有一部分德国人接受了这种看法,但在英文世界里,这区别是根本不存在的。至于一般人在文化人类学中对此二字加以区别者最早为韦布尔(Alfred Weber)、默尔顿(R. K. Merton)、马基佛(R. M. MacIver)等。韦布尔在其《文化社会学原理》(Prinzipielles zur Kultursoziologie)中把文明的内涵规定为形而下的,如工艺(technology)与科学;而把文化的意义局限于形而上的,如哲学、宗教、艺术等。他认为文明主要是指着物质方面的发明、发现与改进,这些物质成就不仅可以从一个社会传布到许多其他社会,同时也是代代相承,有加无减的。其间纵偶有失传也很微小。文化则不同,它是“非积累性的”(nonaccumulative);哲学、宗教、艺术都是独特性的——因文化系统之异而异的,故颇难传至其他社会,亦不易代代相传。同时韦氏又把“文化”提高为包括文明、文化的总称,所以特别造出“文明的文化”(civilizational culture)与“文化的文化”(cultural culture)的名称以示区别。默尔顿承韦氏之说,而进一步把两者区别为“文明的文化是客观的,文化的文化是主观的”(见其一九三○年所发表的“Civilization and Culture”一文)。马基佛在《社会结构及其变迁》(Society: Its Structure and Changes)及《社会因果》(Social Causation)两书中大体上也沿用了这种区别,他认为文化(广义的)是具有“文明”与“文化”两部分,一属精神、一偏物质,而各有其社会的目的与手段。
除了上述一类的“文明”与“文化”的区别之外,这两个字还另有其不同的用法。素罗金一方面极力强调真正文化必须有内在和谐与整体,一方面却又给它们加以另一区别:文明为文化系统的连续。这显然是把“文明”看作综合性的,而“文化”则在“文明”之下。又如梅岳(Elton Mayo)在《工业文明的政治问题》里,也将此二字做相似的区分,即以“文明”为世界性的、“文化”为民族性的。诺斯洛甫(E. S. C. Northrop)在《东方与西方的会合》(The Meeting of East and West)里则谓“整体文化”(total culture)中包括着各种不同的文化成分;他虽未用“文明”之名,但实际涵义大体上仍与素、梅两氏一致。
在当代文化学者的著述中,“文明”与“文化”两词则都分别地使用过,而且所指的内容都差不多。汤因比的《历史的研究》、施维泽(Albert Schweitzer)的《文明哲学》(Philosophy of Civilization)都专用“文明”;一般的文化人类学家则都一致地采用“文化”。所以一般而论,把“文明”与“文化”特别加以区别的做法已经愈来愈少了。克罗伯曾对韦布尔所提出的“文明的文化”与“文化的文化”的区别,大加反对,他认为这两字在英文里很难有什么差异,韦氏的做法徒足以引起观念上的混乱而已!至于他自己,他虽承认这二者是同义字,但却赞成一律采用“文化”,因“文化”早已成为人类学、社会心理学上的习用名词。一八七一年当泰勒(E. B. Tylor)在《初民文化》(Primitive Culture)中第一个采用“文化”一词时,他便是把“文化”与“文明”当作同义字的;奥格本(W. F. Ogburn)在《社会变迁》(Social Change)中亦赞同泰氏的看法,同时他还指出“文明”一词的本身亦具有各种意义。他说:“文明的概念在意义上与文化的概念有密切的关系。文明一词有许多不同的用法。它有时指人类事业中较为完美、精选,及属于精神或道德的一部分,所以常与野蛮一词相对称。更有把它指那种以民治为根据来组织社会时的文化状况,用以别于那种以家属血统为根据来组织社会时的文化状况。文明一词也有时是指那在最近发达期中的『含有整体性的丛体』。若以历史眼光来看,则文明可说是最近一期的文化,也就是所谓的『近代文化』。”奥氏所谓“文明是最近一期的文化”,其意义与斯宾格勒所谓“文明为文化的死亡阶段”说大不相同,因前者旨在指出“文明”可以有各种解释,而后者则特别赋予“文明”一种贬义。
以上我概略地检讨了近代学者们对于“文明”与“文化”两个名词的各种不同的用法,最后我指出这二者在目前已成同义字了。这里我愿意顺便说明,我在本书所用“文明”与“文化”两词的涵义究竟如何?以及我的用法的根据何在。
我在这里所用的“文明”只有一个意义,这意义是与广义的“文化”没有分别的;但我所用“文化”一词则有广狭两种涵义;广义的不必再说,狭义的是“学术思想”等社会的精神面而言的。我们通常有所谓“文化界”、“文化活动”……等名词,都是狭义的文化。大体说来,前面原理部分所用的“文化”都是广义的,后面附录部分广狭两义杂用,如“五四文化精神”、“文化工作”、“文化运动”便是狭义的,“文化接触”、“中西文化”、“文化融和”则是广义的。这种广狭二义并不仅中文为然,在英文里也是一样。读者稍加留心当不难分辨。但是值得解释是,我既然视“文明”与“文化”为同义语,又何以不一律采用“文明”或“文化”呢?坦白地说,我的本意是宁取“文明”而舍“文化”的,所以本书定名为《文明论衡》。可是事实上我却碰到了一种困难,那便是广义的“文化”在近代中国被使用得太多了,而我的讨论却又直接与近代中国学者的文字联系了起来,如果我把他们的“文化”完全改作“文明”恐怕更要使读者困惑不解,我凭什么可以更改别人的文字呢?尤其是那些含有特殊意义的名词,如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本位文化……等,若全改作文明,竟有些读不顺口。在这些地方我便只有牵就习惯,因为我是不赞成完全推翻“传统”的啊!
我为什么又对“文明”这个名词有着偏爱呢?这也是必须说明的。读者们看了本书之后一定会承认我是把文明与野蛮加以对立的——换言之,即从人兽之辨的特殊角度上来观察文明与野蛮之分际的!我这一文明观便使得我无法不采用“文明”了。刚刚所引奥格本的一番话曾提到文明有与野蛮相对待之义——这正是我讨论文明问题的始点;而前面所引的韦伯尔、默尔顿、马基佛诸氏的形上文化与形下文化之区别又恰恰和我的文明产生的两重根本精神说,有相通之处。克罗伯也把这种文明的精神面与物质面分别称之为“价值文化”(value culture)与“实质文化”(reality culture)。根据这几点特殊了解,则中文里的“文化”两字不足以尽西文 civilization 之义,唯“文明”两字庶几近之;同时这恰好又符合传统的译名。我是一个学历史的人,在西方史学家笔下,“文明”通常较“文化”的意义为广大,如汤因比、顾治(G. P. Gooch)、舍维尔(F. Schevill)、亚当士(G. B. Adams)等人都在他们的历史著述中,采用 civilization 以专指人类的历史共业。尤其重要的,是中文里“文明”两字的涵义亦远较“文化”为丰富,更能画龙点睛地显出它与野蛮的分野!整个关键不在别处,就在一个“明”字上。“文化”两字如《说苑.指武》篇所谓“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含有挟文以凌人之意,王融所谓“敷文化以柔远”亦是侵略弱小民族的口吻;尤以中国历史上有“教化”的传统,益使“文化”两字带着浓厚的居高临下的气味!“文明”则不同,一方面“明”字可作动词、名词、形容词种种广泛用法,且都是表示光明、明朗、高明一番意思,颇能衬托出一种文明的境界,而“化”字单独地祇能作动词用,必须依附一主词始发生意义,故是可好可坏的(依其主词而定,如恶化、物化皆是坏的)。同时“明”字又与后儒所谓“虚灵明觉”之“明”字相通,《大学》一开始也就是在“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故含有“自觉”之义,特别点破了人与禽兽之间的差异所在;而据我的看法,“自觉”又是统摄著文明两重精神的整体。这许多曲折理由,都使我不能不采取“文明”,以代替“文化”,虽然我并无丝毫贬抑“文化”的意思!这一选择也许纯粹是出于我个人的偏好,毫无其他意义;不过我相信我这一番解释,即使不能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甚至也仍不能使读者了解“文明”与“文化”究竟有何异同,但对我这本书来说,至少还可以有点题的作用。这说明了我为什么在全书已将印就之际,还要在百忙中加上这一篇文字!
英时附记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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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