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保护私有财产如何塑造现代文明

  • 作者:舒生
  • 来源/出处:读书人的精神家园
  • 发布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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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生

1763年的英国议会大厅,首相老威廉·皮特的声音铿锵有力: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这句被简化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箴言,并非突发的道德宣言,而是英国用千年时间在王权与民产之间划下的法治红线。

当我们追问现代社会“自由与民主的根基何在”时,这段关于财产权的守护史,给出了最有力的答案。

王权的枷锁

1215年的伦尼米德草地,一群心怀不满的贵族将剑指向约翰王。这份被后世称为《大宪章》的文件,并非天生的“权利圣经”,而是贵族与国王的财产博弈契约。

其中第39条明确规定:“除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本国法律之规定,任何自由民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这短短数语,第一次将“财产不受王权任意侵犯”的理念写入成文约定,打破了“国王可随意征用臣民财产”的千年惯例。

此时的英国,大部分土地仍归王室与教会所有,普通自由民的财产多为农具、牲畜等动产。《大宪章》的革命性不在于彻底改变财产归属,而在于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

正如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所言:“我们今天视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在13世纪都嵌在财产权的壳子里。” 约翰王曾为筹措军费,肆意征收“盾牌钱”,甚至没收拒绝服从的贵族土地,这种对财产权的粗暴践踏,最终引发贵族联合反抗。

《大宪章》的签署,本质上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了“国王的权力不能凌驾于财产权之上”的共识。

13世纪末,普通法的发展让财产权保护从贵族延伸至平民。亨利三世时期设立的巡回法庭,将“占有令状”制度推向全国,当农民的土地被非法侵占时,无需依赖地方领主的裁决,可直接向国王法庭申请令状恢复占有。

1275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财产纠纷的审判规则,明确“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财产纠纷被两次审判”,避免了权力对财产权的反复侵害。

有记载显示,14世纪的约克郡,一名叫托马斯的佃农因领主强占其开垦的荒地诉至法庭,最终凭借“先占劳动”的原则胜诉,这一判决背后,已隐约可见后来洛克“劳动创造财产权”理论的雏形。

宗教改革时期成为财产权世俗化的关键转折点。1534年《至尊法案》颁布后,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将原属教会的大量土地拍卖给新兴资产阶级和乡绅。这一过程虽充满权力干预的色彩,却意外推动了“财产权不受宗教特权侵犯”的认知。

当时的法学家克里斯托弗·圣杰曼在《博士与学生对话录》中写道:“无论是教会的土地还是农民的茅屋,其所有权都应受法律同等保护,这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生存权利。” 这种观念的传播,让财产权逐渐脱离“神授”的桎梏,成为一种世俗化的基本人权。

这一时期的财产权保护并非完美无缺,农奴制的残余、王权的反复试探始终存在。但值得注意的是,每当王权试图突破财产边界时,总会遭遇来自法律、贵族和平民的联合抵制。

财产权革命

1688年的光荣革命,被历史学家称为“一场不流血的财产权革命”。詹姆斯二世为巩固权力,不仅试图解散议会,还计划没收支持议会的辉格党贵族财产,这一举措直接引发了政治危机。

当威廉三世登陆英国时,议会提出的《权利法案》核心条款直指财产保护:“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这些条款从根本上终结了“王权高于财产权”的历史,确立了“议会主权”下的财产保护原则。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评价:“光荣革命最大的功绩,是让英国人明白,他们的钱袋比国王的王冠更神圣。” 这一时期,圈地运动虽引发了社会争议,却在法律层面完善了土地财产权的界定。

1709年《圈地法案》规定,圈地必须经过土地所有者的一致同意,并由议会颁发许可证,结束了此前“领主随意圈占公共土地”的混乱局面。通过明确的产权划分,土地从“公共资源”转变为“可交易的私有财产”,为工业革命的到来提供了制度基础。

启蒙思想的传播让财产权获得了理论上的神圣性,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论述成为时代纲领。他提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洛克将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为“天赋人权”,认为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他进一步阐释,财产权的正当性源于劳动。“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

这种“劳动创造财产”的理论,为普通民众的财产权提供了坚实辩护。18世纪的英国法院,越来越多的判例引用洛克的观点:1732年,伦敦一名鞋匠因房东无故涨租诉至法庭,法官判决道:“鞋匠的劳动所得,与贵族的土地收入同样神圣,房东无权凭借所有权肆意侵犯租户的劳动成果。”

 这一时期,英国还诞生了世界上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1710年《安妮法令》,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14年的专有出版权,从法律上确认了“智力劳动同样创造私有财产”的理念。

老威廉·皮特的著名演讲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1763年,英国政府为筹集对法战争经费,计划对殖民地和本土的平民住宅征收“窗户税”,引发广泛不满。

皮特在议会辩论中疾呼:“财产权的神圣性,不在于财产的多少,而在于它是个人对抗权力的最后堡垒。” 他的演讲不仅成功阻止了窗户税的开征,更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成为英国民众的普遍共识。

这一时期的财产权保护,已从贵族的特权扩展为全民的权利,从土地、动产延伸至智力成果,为自由与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财产权的神圣性与规范性

工业革命带来了财产形态的巨大变化,工厂、机器、铁路成为新的重要财产形式,也对财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主与工人的财产纠纷、铁路公司与土地所有者的征地矛盾日益突出,财产权保护从“对抗王权”转向“规范市场与社会关系”。

1833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不得拖欠工人工资,确立了“劳动报酬作为工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性”;1845年《铁路条款法案》则明确,铁路公司征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需由独立评估机构确定,避免了企业凭借资本优势侵犯个人财产权。

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在坚持财产权神圣性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权利的边界”。1868年的“赖兰兹诉弗莱彻案”确立了“相邻财产权的合理限制”原则:被告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水库,因工程疏忽导致水流淹没了原告的矿井,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财产权不是绝对的,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利益,这是财产权神圣性的应有之义。” 这种“权利不得滥用”的理念,让英国的财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20世纪福利国家的兴起,曾引发“财产权是否会被削弱”的担忧,但英国通过法律改革实现了“福利与财产权的平衡”。

1911年《国民保险法》规定,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专项财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1946年《征用土地法》明确,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征用私有财产,且必须给予“不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1952年,伦敦市政府为修建地铁计划征用一片居民区,其中一名老人拒绝搬迁,政府最终修改了规划路线,这一案例被称为“财产权对抗公共权力的典范”。

这一时期,“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理念被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英国国内法,其中第一条便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占有其财产的权利,除非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出于公共利益,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得到严格遵守:2000年,英国政府为应对疯牛病危机,计划屠宰疫区的牲畜并仅给予象征性补偿,养殖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政府的补偿方案“违反财产权保护原则”,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财产权保护始终伴随着“社会公平”的考量。20世纪以来,英国逐步建立了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收制度,通过调节财产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但这些税收制度都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任何税收的开征和调整都必须经过议会同意,确保政府不会通过税收变相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正如英国法学家戴雪所言:“财产权的神圣性,不在于它不可触碰,而在于它只能被基于法律的、公平的方式触碰。” 这种平衡,让英国的财产权保护体系既坚守了核心原则,又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民主

回望英国私有财产权的千年演进史,我们会发现一个清晰的逻辑:财产权的保护程度,与自由民主的发展水平始终呈正相关。当财产权被王权肆意践踏时,民众既无自由可言,更无民主权利;当财产权获得法律的坚实保障时,自由民主才得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洛克曾说:“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句话道破了二者关系的本质:财产权是自由民主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前提。

财产权为个人自由提供了“物质屏障”。当一个人不用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被随意侵占时,他才能拥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自由。18世纪的英国,正是因为商人、工厂主、工匠的财产权得到保护,他们才敢于挑战王权和贵族特权,推动议会改革和民主进程。

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曾指出:“没有财产权的自由,只是空洞的口号。一个连自己的茅屋都无法守护的人,不可能拥有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政治权利。” 英国历史上的多次民主运动,其发起者和参与者多为拥有稳定财产的市民阶层,这并非偶然。财产权让他们有能力、有底气对抗权力的侵蚀。

财产权为民主制度提供了“运行保障”。民主的核心是“多数人统治”,但如果缺乏财产权的约束,多数人可能通过民主程序侵犯少数人的财产权益,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英国通过法律确立的“财产权不受多数人随意侵犯”的原则,为民主制度划定了底线。

如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理念,早已超越了英国的国界,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英国用千年时间证明: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自由的火种,就是筑牢民主的根基。

当我们今天再次品读老威廉·皮特的演讲,应该明白:财产权的神圣性,最终指向的是每个人都能“有恒产者有恒心”,在自己的“小屋”里安稳生活、自由创造的美好愿景。这,正是英国财产权保护史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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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