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廷杖”,顾名知义,是在“廷”也就是朝堂上公开施行的,是针对士大夫的一种棍棒政策——在当时等于“直播”,不止伤害性极大,污辱性更是极强的。而明代的“廷杖”制度,其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在中国史上皆属空前绝后,向来被视作明代政治变态的一个明显标志。
这个问题,历来论者不少,而我是由于读余英时先生的论著才开始关注的。总的来说,对此问题,我在史料上没有什么新的发掘,但考虑到问题的意义,现依据所见诸家的论述作一个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余先生的论述,见于其《明代理学与政治文化发微》的第一节“明代政治生态与政治文化”(《宋明理学与政治文化》第六章,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余先生首先指出,明代从太祖朱元璋开始,就对“士”抱有压迫性的政治心理,在这个背景下,就形成了以“鞭挞捶禁”方式侮辱士大夫的“廷杖”制度,它可说是明代特有的一种制度。不过,余先生也指出,“廷杖”作为一种处罚方式,并非始于明代。他根据明末朱国祯的笔记《涌幢小品》“廷仗”条里的线索,将“廷仗”追溯到隋唐时代(隋文帝、唐玄宗)。余先生讨论明代政治,包括“廷仗”问题,是以宋代作为参照系的,跟明代有意侮辱士大夫相反,两宋时代始终遵循着“不杀大臣及言事官”的祖训,对士大夫的惩治方式一般是贬官或流放,没有发现“廷杖”式的惩治方式。这个对比,令人印象深刻。
有关明代“廷杖”的个案及其残酷性,论述甚多,例不烦举。这里只就“廷杖”的源流问题,再作一些补充。
首先,“廷杖”可以追溯到比隋唐更古老的时代。
苏同炳先生曾写过一篇《廷杖》,他指出:“《后汉书·申屠刚传》说:‘光武时,尚书近臣,乃至捶扑,刚每极谏。’又《左雄传》云:‘大司农刘据被谴,诏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所谓‘捶扑’,即是杖责。可知贤明如汉光武帝者,亦不免有杖责大臣的恶习。降及后世,吴大帝孙权亦好在盛怒之时杖责朝臣,而隋文帝杨坚更变本加厉,以朝堂为杀人之所,以殿廷为决罚之地。影响所及,使地方长官亦可以杖责属官为立威之法,廉耻扫地之陋习,乃至此而甚。辽金元三朝以异族入主中国,更以杖责朝臣不论尊卑为其一贯的刑罚法则。”(《书蠹余谈》,故宫出版社2013年版)
苏先生将“廷杖”追溯到汉代,举了西汉文帝的例子。还可以补充一个例子,《资治通鉴》卷第五十一记东汉顺帝时有云:“是时,大司农刘据以职事被谴,如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左)雄上言:‘九卿位亚三事,班在大臣,行为佩玉之节,动有痒序之仪。考明皇帝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纳之,是后九卿无复捶扑者。”按这位左雄的话,东汉明帝(第二位皇帝)开始对大臣实行“扑罚”,也就是“捶扑”制度,但这一制度并非原有的;而汉顺帝接受了左雄的意见,从此就废除了这一制度。
由上可见,“廷杖”式的制度,汉代已经有了,但实行得应该不多,而且后来也废止了。而隋文帝、唐玄宗虽也实行过“廷杖”,但大体仍属于偶发事件。
又清代袁枚《随园随笔》卷二十七有“元轻杖人”条,他首先讨论了唐代的情形:“韩诗‘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按:此见于杜甫诗《送高三十五书记》,袁枚误记),是唐制簿尉以上不杖也。然《元稹传》浙西观察杖安吉令孙澥,数日死,则簿尉以上亦未尝不受杖也。裴佃先、姜皎且以三品受杖矣。”接着他比较详细地讨论了元代的情形:“《元史》赵子昂为兵部郎中,桑哥早到,六曹官后至者笞之,断事官引子昂受笞,有解之者始免。叶、李以平章事杖监察御史。《邓文原传》转运司专制有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决,州县无如之何。张珪以勋臣宏范之子拜中书平章事,而铁木迭儿假皇太后旨痛杖之,帝不知也。史弼为大将军征爪哇,以五千兵渡海二十五万里,得宝货五千万归,而犹以失亡多杖一十七。”(《随园十种》,王英志点校,浙江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
据袁枚所论,可知元代的“廷杖”相当普遍,故而以往论者多指朱元璋施行“廷杖”制度是受了辽、金、元等“征服王朝”的影响,确实也是有些道理的。
关于“廷杖”问题,我见到的专题论述,还有庞俊《养晴室笔记》的“廷杖”条(《养晴室遗集》下册,巴蜀书社2013年版)、陈登原《国史旧闻》的“廷杖”条(《国史旧闻》第三分册,中华书局2000年版)。庞先生总结说:“明代廷杖之制,最为虐刑。士大夫被其毒者,往往致斃。”因而他将“廷杖”视为“一代之弊制”。陈先生则指出:“明世酷虐臣下,莫如廷杖。所谓血溅玉阶,肉飞金陛,惨痛之状,可以推见。”“武宗已前,廷杖尚不脱衣,盖但以之表示折辱;武宗以后,则除表示折辱以外,兼欲置之死地。”他们具体的引证甚多,兹不详述。
综上,关于明代“廷杖”问题,可以总结出两点:
第一,“廷杖”并不是明代才发明的,至少可以追溯到汉唐时代。用朱国祯在《涌幢小品》里的话说,这不是野蛮的“夷狄”所发明的,倒是“夷狄效中国”的结果。
第二,明代实行“廷杖”,可能确实受了元代的影响。不过,受了元代的影响是一回事,明代自己“发扬光大”、“集其大成”又是另一回事,这是不能完全归因于元代的。
我还注意到一点,以上诸家关于“廷杖”的论述,都完全没有涉及清代——我不敢说,清代就一定不存在“廷杖”,但至少可以相信,清代应该不存在针对士大夫的制度性的“廷杖”。如果说,明朝的“廷杖”是受了元朝的影响,那么清朝为什么就没有受到明朝的影响呢?所以,归根到底还是明朝自身的问题。
“廷杖”当然只是一个局部问题,但政治是“一连串事件”,从“廷杖”这个局部问题,确实是可以观察到整体问题的。很显然,就余先生所言的“政治生态与政治文化”来说,就政治的文明程度来说,明代不明,在中国历史上恐怕是要打最低分的,至少可以确定地说:前不如宋,后不如清。
最简单地总结一下:“廷杖”这种污辱性的惩罚方式,使用得最早的是中国人自己,使用得最厉害的也是中国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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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徐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