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违法,终身受限?——对“封存制度”的三个误解和四个建议

  • 作者:先知书店
  • 来源/出处:吃果读书
  • 发布时间: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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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新增条款——对吸毒等轻微治安违法记录实行封存——在网络上引发激烈争论。

有人表示:“一次轻微过错,不该被贴上终身标签!他们的人生不应该被制度按下永久的暂停键。”

有人驳斥:“这是给吸毒者开绿灯,背叛了禁毒底线,擦掉了禁毒英烈用鲜血划出的红线,还给特权阶级洗白打开了方便之门!”

舆论瞬间分裂为两派:一边强调宽容与再社会化,另一边强调惩戒与社会正义。

争论如此激烈,以至于很多人把问题简化为“支持还是反对”,却忽略了一个事实:要真正客观看待这条吸毒条款,不仅需要民意,更需要法律共识、制度认知和权衡隐私保护的专业视角。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对包含法律逻辑、处罚原则和个人权利保障等法律通识的基本理解,任何争论都只能停留在情绪的对撞上。

而要深入分析,我们首先必须弄清三个基本前提:

1.“第一,“封存≠删除记录”

很多人以为“封存”就是把记录彻底抹掉,但其实相关记录仍然完整保存在法定数据库里,只是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查询或公开。它更像是在给个人信息加了一把锁,而不是让它消失。

2.“第二,“封存≠纵容违法”

我们常常将“违法”“犯罪”相提并论。但事实上,吸毒属于违法行为,它和走私、贩毒、制造毒品不同,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属于刑法的约束范畴。

这次修法里,所谓“封存”也仅针对单纯吸食少量毒品的治安违法记录,而且最高处罚只是行政拘留15天。这其实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小错不该被无限放大,但法律的底线依然存在。

换句话说,这不是纵容吸毒,也不是放松禁毒,而是把违法行为做了更细致的分级管理。这样一来,一方面禁毒的红线没有被突破,另一方面也给那些犯了轻错、愿意改过的人,留了一条真正回归社会的路。

3.“第三,“封存有法律作为支撑”

对吸毒相关治安违法记录实施封存,并非无法可依: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隐私权”涵盖“私人生活安宁”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

第1034条进一步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亦将违法犯罪记录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即便是普通治安违法记录,只要跟个人名誉、人格、未来机会紧密相关,就不应该被随便查询、随便扩散。

其次为确保“封存制度”实现精准平衡的四个建议:

建议一:确定依法查询违法记录的边界。

在后续细则里,应该对“哪些单位能查”采取一种更简单直观的方式——正面清单+原则限定:能查的情况列出来,其他一律不能碰。

比如,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而且确实关系到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需要高度信任的少数岗位,才有权限查询。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教师、医生、飞行员等专业资格审查,或像持枪许可这种特别敏感的审批事项。

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进行背景审查。没有具体理由、没有实际必要,一概不行。确立“查询必要性原则”,每一次查询,都必须和所对应的岗位或审批事项具有直接而明确的关联,不得越界。

建议二:违法记录查询程序应分级审批、全程留痕、严格保密。

除非办案需要,任何查询申请都必须走正式程序:申请单位要出具公文,清楚写明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然后还得经过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每一次查询都要全程记录、留存档案,方便日后监督检查。更重要的是,查询单位必须承担终身保密义务,违规查询或泄露信息的,要承担明确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坚决杜绝信息在查询环节出现二次泄露。

建议三:做好违法记录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公安机关内部的相关违法记录,要做专门标识和权限隔离,让普通大众查询不到敏感信息。

当这些违法记录需要提供给其他政务系统时,也要设置信息屏障:原则上只反馈一个结论性的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不透露原始记录细节。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信息流向,减少扩散风险。

建议四:定期检查制度。

建议由立法或司法机关定期(比如每三年)对制度运行情况做一次“体检”:重点看看查询限制有没有落实好、相关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效果如何、风险防控是否到位等等。

根据评估结果,再对可查询的职业范围或其他内容做谨慎、动态的调整,既能跟上社会变化,也能始终守住安全底线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初心。

总而言之,吸毒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不容淡化,法律对吸毒行为的打击与预防力度,绝不会因“封存”(即对非必要查询的严格限制)而有丝毫减弱。

同时,轻微行政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隐私权与再社会化的机会也不应因一次轻微违法便被永久剥夺。这套制度有《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作支撑,但它能不能真正落地,还得看操作细节做得够不够精细——在惩戒违法的刚性、社会关怀的温度和权利保护的底线之间,能否找到一个精准的平衡点。让法律真正回应社会关切,成为推动社会包容与法治进步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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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