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的概念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自由”这个词,我们常说的,比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经济自由、财富自由、知识使我解放、自律使我自由、理性即自由、自由便是做自己的主人等等。
在现代汉语中,“自由”这个词的含义,是从西方借来的,英语中即liberty or freedom。在韦伯字典中,两者均有the quality or state of being free的意思,即一种免于限制的状态,所以在英语中,有时可以互换。但是liberty在韦伯字典中,还有另外一种意思,比如the power of choice和the power to do as one please,即一种意志或者能力的自由选择。
细心者会发现,这两种自由其实是不同的概念:一种是免于外在的限制,一种是实际的去选择什么。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好比说有镣铐在限制你,为你打开镣铐和打开镣铐后你去实际做什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很明显,一个是消极地取消外在限制,一个是一种采取积极的行动。
那么我们要提出20世纪思想家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核心概念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即be free from,an area within which a man can act unobstructed by others,a realm of unimpeded,the absence of external interference,free from interference,coercion, guidance,即一种免于干涉或者限制的外在自由;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self-realization,self-actualization,personal development,the capacity to act and fulfil themselves, 即一种自我驱动或者自我实现的积极指向,成为他自己主人的自由(being one’s own master)。
伯林也是介于西方不同的思想家那里,总结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下边简单罗列一下消极自由的概念。
比如在霍布斯那里,自由是没有阻碍的状况,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
比如在洛克那里,自由是在无须听命于他人而自行决定自己的行动。
比如在孟德斯鸠那里,自由是不被强迫做他不想做的事。
比如在斯密那里,(经济)自由是政府或政治家不进行干预(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是同样的观点)。
比如在休谟那里,自由就是免于专制(政治学中专制指的是权力不受人为的限制,比如法律或者分权的政治结构等)。
比如在伯克那里,自由就是不被约束。
比如在密尔那里,自由是不受他人或者社会的干预。
比如在联邦党人那里,自由的潜在条件,是能够通过有效的分权制衡,限制政府不实施暴政。
比如在托克维尔那里,自由的潜在条件,是通过地方自治和自由结社,防止中央集权和多数人的暴政。
比如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是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强制。
比如奥克肖特那里,自由是国家这种公民联合体(civil association)不对个人强加目的(purpose)。
这些统统都是消极自由的版本,其实这些比较容易理解,都是上边所提的“免于外在限制”,只要没有限制,便是自由。至于应不应该对自由有限制,限制应该在什么边界,还有自由之后的责任,那是另外的问题。
那么这种消极自由本身应不应该有限制呢?各个思想家都认为,这种消极自由当然要有限制:对于密尔来说,自由的限制是不能伤害他人;对于哈耶克来说,自由的限制是不能损害他人,所以哈耶克在提倡自由的同时也要用法治保护个人自由,哈耶克十分强调法治不仅限制个人对他人的侵犯,同时政府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至于法律的来源,哈耶克认为这是自生自发秩序,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特指英国的普通法),但他也并不排斥通过立法来树立法律;伯林也十分强调法律要对自由有限制,比如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这是出于基本的安全、幸福、正义、知识、秩序、社会团结及和平的需要,虽然还是限制了自由,但是在整体上增进了自由的总量,也创造了更多的自由的手段:“人们应该限制自由,以确保其他方面的利益、安全、和平或健康;人们应该限制今天的自由,以确保明天会有更大的自由。”
在消极自由这里,至于一个人即便没有限制,而不能去做什么,比如人不能飞,比如一个人缺钱不能买房子,这个是没有能力或者条件或者是前提,与有没有外在限制无关,与自由也无关。也就是说,这些可能是一个人去实现自由或者选择自由的条件、能力或者是前提。伯林强调,这些能力或者是前提条件(他特指知识),并不一定能带来更多的自由。也就是说,他反对知识带来解放,理性即自由,真理让人自由,甚至是财富自由这种说法,因为不管你有多大能力,多少知识,它们都不一定能消除对行动的限制:
“我对自己、他人或某物的本性的认识,对支配他们和自己的那些规律的认识,让我免于浪费精力或误用精力;它暴露出伪造的要求和借口;它担当该担当的责任,搁置有关无能为力的虚假托词,以及对无辜者的错误指控;但是它无法拓展我的自由范围,令其逾越由那些我永远无法掌控的因素所框定的界限。增长知识可以增长我的理性,知识的无限增长让我变得无比的理性;同时它也可能增强我的力量,让我更自由,但不会让我变得无限自由。”
“如果缺乏前在的自由(及其可能性),我们的自由度不会增加。新知识会提高理性程度,我们掌握的真理会加深我们的理解,增强我们的力量,促进我们内在的和谐,提升我们的智慧和效率,但这一切并非必然增加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可以自由选择,知识的增加会告诉我们这一自由的限度,以及增加或减少它的条件。仅仅意识到某些事实与规律是我所无法改变的这一点,并不能让我改变任何东西;倘若一开始我就没有自由,也就没有知识增加自由这一说。”
也就是说,消极自由只保证人的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至于一个人真去干什么或者实现什么,那是另一个问题。不被侵犯的消极自由是一个问题,但一个人用这些消极自由去做什么是另一个问题,他可以去积极进取,也可以消极堕落。这本来就是两个问题。
这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支配某物的能力,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另一个积极自由的版本有一些相通之处。下边列一些积极自由的思想家的观点。
比如在卢梭那里,自由就是成为自己的主人(self-determination, the ability to control and fashion one’s own destiny),或者服从“不会错误且符合每个人意志”的公意(general will)。
比如在斯宾诺莎那里,自由是做符合理智的事情。也就是说,对于卢梭和斯宾诺莎而言,自由便是遵循理智去做自己的主人或者是正确的事情。
比如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通过国家及其机构体现出来的理念的认识,获得了这种认识,便获得了自由,是自我意识在国家中的实体性的自由,是对国家这种必然性的遵循。
比如在马克思那里,自由有两层含义:一个是对历史和阶级的必然性规律的遵循,这种必然规律只能通过理性思考得出;自由是他自己的发展潜力(development of human potential for its own sake),比如他说人应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他才有资本主义使人“异化(alienation)”这个概念,因为资本主义使人被禁锢在被剥削的劳动之中,所以共产主义意味着对人类的解放。
比如在费希特这里,自由是在德意志国家中实现超级自我。
比如在T.H.格林那里,自由是自我掌控、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
比如在杜威那里,自由是他的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有所贡献。
这些统统都是积极自由的版本,其实也比较容易理解,所谓的积极自由,就是去实现什么更高级,或者更理性,或者更完善的自我。
伯林承认自己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这种分类的灵感,是来自于18世纪法国思想家贡斯当的分类:
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对他们每个人而言(指贡斯当同时期的人),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者若干人的专断一直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也就是说,对于现代人而言,必须要划出一条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确定的边界,个人才能私人这个范围内拥有消极自由,伯林和哈耶克都十分强调这一点。
伯林认为:“在现代世界,我们都认为,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有一条界线;无论私人生活的范围多么狭小,在这个范围内,我可以为所欲为——我想怎么活就怎么活,我愿意相信什么就相信什么,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如果我不妨碍别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没有危害社会秩序。”
但是如果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并不清晰,个人的消极自由或者是权利很容易被他人或者政治权力侵犯。至于你在这个私人领域里做什么,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不影响他人就好,或者影响他人要经过他人的同意或者默认。
其实在我们中国人古代的政治实践中,恰恰缺少这种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观念和实践。中国古代不区分国与家,家国不分,家国同构,这样就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分,政治、法律和道德不分,政治权力和家长权力不分。皇帝是国家的家长,家长是家中的皇帝,彼此都在侵占原本属于对方的领域。这样一种状态中,不仅为皇权专制提供了制度的土壤,也给父母专制留下了文化的空间:中国古代的父母可以对子女的生命财产进行生杀予夺(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是偶尔会有,而且不会受到处罚,会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也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而这在现代国家中是不可以的。
可以说,因为保护不了私人领域或者是个人权利,中国古代的专制就是从公和私不分这里长出来的;而且家庭是政治社会化的第一场所,这种家庭模式也有利于塑造有利于专制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人格,进而让皇权政治更稳固,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总是起义造反,却一直走不出皇权专制怪圈的原因之一。
西方中世纪也是类似的,在封建制下,政治权力和权利的产生主要是靠家族的血缘继承产生的,其次也是靠和国王或贵族领主的私人关系的分封。在这样的环境下,权利和权力都是一种私人间产生的东西,却用于公共事务。所以梅因才说,从古代到现代的进步运动,是“从身份到契约”,是从家族血缘继承或者私人契约分封的特权,走向普遍化、个人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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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