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代表、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曾说:“我必须研究政治和战争,这样我的儿子们才能拥有学习数学和哲学的自由。”
政治如此重要,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政治现代化更是如此,因为它关系到每个个体的自由和权利。
当今世界,联合国会员国有近200个,但被公认实现了政治现代化的国家却不到40个。我们不禁疑问,政治现代化的实现为何如此艰难?
为理解这一问题,先知书店“现代化”研学第二期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任剑涛老师,请他讲授政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以下是他的见解。
一、现代化:只能以政治现代化先行
政治现代化首先表现在国家基本结构的现代化上。
现代化三大标准:在政治上限制权力,在经济上推行市场经济,在文化上主张文化多元主义。这是对现代化最粗线条的勾勒,却也是最根本的描述。对此学界并不存在太大争议,但对三大标准的内在关系却充满着分歧。
三大标准,应该以谁为先?
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对于相对落后的国家而言,若要追赶并实现现代化,首先要发展经济,待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开始民主化改革,最终完成以民主化为代表的政治现代化。这种观点被称为“经济领先”的现代化模式。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思想优先,主张用文化和观念的现代化推进整体现代化进程。这是自五四以来,很多学者所持有的思想,被称为“思想文化决定论”。
但其实,无论是经济决定论还是思想文化决定论,都是倒转了现代化的顺序,路不太通。现代化只能先从政治现代化来走,走向“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
经济决定论的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在政治上对权力的约束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自由市场即无法保障。只有个人不必为自己的财产安全而担忧,才能真正长期地为市场经济开辟空间。
从思想文化层面来说,如果把传统文化用于个人修身养性,这是绝对可以的;但如果把它应用于解决公共问题,早在1840年即已宣告失败。
每个知识分子都有自己的乌托邦,总要勾勒出一个自己的理想图案。例如李泽厚这一代学人,他们把“启蒙”和“救亡”放在一起,说“救亡”压倒了“启蒙”,所以中国现代化失败了。因为这是把知识分子的作用提升到了政治力量、军事力量之上,显然存在一定问题。
思想有没有力量?当然有。第一,它是韧性的力量,是打不死的“程咬金”;第二,它是软性的力量,与诸如军队、警察等硬性力量无法现场抗衡。
二、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王在法下”和“王在议会”
政治现代化首先表现在国家基本结构的现代化上。
什么是国家基本结构?
这里要特别引用了一个英文单词——State Making(国家政权建设)。它就像我们建造高楼一样,先要搭建基本框架,然后再砌垒外墙,再进行区隔空间、内部装修等。如果把这种思维拓展至国家层面,就是要在制定宪法之前,先搭建起国家的基本框架结构。
政治现代化的问题,第一条涉及国家基本结构的走向,究竟是真立宪,还是只有文献性宪法。第二条,是致力于立宪的这个国家基本结构,到底遵循古代权力逻辑,还是现代权力思维。第三条,在利益分配机制上,国家特别要有对基本结构的调整能力。
宪法应该只规定两大类问题:第一,限制公权力;第二,保障个人权利。这里应该只谈权利,不谈义务。按照现代国家的立宪原则,公民与国家签订宪法这个根本契约,也是最高契约,这已经是尽了最大义务。他们把让渡出来的所有公共权力交给国家实施,只保留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项基本权利,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让渡。
通过宪法授权达成妥协,立约建国,国家才有权力。
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基本结构最大的区别在于:古代国家基本结构是政教合一,是上帝的恩赐,按照教会法治国;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应该是所有个人和组织的绝对平等。
个人和组织的绝对平等,应该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个人和组织的绝对平等权,一定是个人主义的思路。宪法如果是集体主义思路,那就意味着它要把社会的某些群体特权化。
第二,一定要坚持分权原则。分权制衡,对于现代宪法原则来讲,是不容置疑和争辩的。
第三,一定要强调法治,以法律划定公权的边界。哪怕有例外,要用法律来规定例外,不能随意给予政策的例外。
以上,便是现代化国家的国家基本结构,关键在于“王在法下”或“王在议会”。
三、文明转型的底层逻辑: 现代国家的三个“时刻”
实现国家结构的现代化,一般要经历现代国家的三个时刻——马基雅维利时刻、霍布斯时刻和洛克时刻。相应的表现形式则是:国家必须统一、国家必须强大、国家必须规范。
马基雅维利时刻要解决的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结构的第一步——制造民族和宪法意识,首先应该解决“统一”问题。
缺乏统一的国家,不可能进入建构民族国家的政治进程,而极有可能处于一种民族意志涣散、政治实体划界而治的分离状态。只有具有共同民族认知的统一政治主体,才能构成一个具有主权支持的强大国家。但是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内部“各个民族文化的个性”,也会造成国家出现部落化的倾向。
这里的“统一”,不是“给定的统一”。所谓“给定的统一”,就是以暴力压服其他利益团体。马基雅维利所说的“统一”,是指“契约性的统一”。
“契约性的统一”如果能够建立,政治现代化爬坡上坎的又一个关口也随之而来——谁与谁立约?
霍布斯时刻强调的是关于国家权力必须强大的问题。
他认为,在建立国家以前的基本状态是一切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个生存法则严酷到什么地步?第一是“以强凌弱”。谁掌握权力,谁就可以支配他人。第二是“众弱对一强”。
在强权逻辑非秩序化的政治状态中,个体强大,可以对付所有弱者。但是在众人力量集合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反噬强权的情况,例如历史上的凯撒被刺杀。
霍布斯认为,处在这样危险的状态里,面对以强凌弱、众弱攻强的局面,要把所有的权力交给一个绝对君主,由他无条件实施,才能建设强大的国家。这样做,当然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和君主的权力。但是需要注意,这个君主不是指通过暴力手段得到权力的君主,而是民众授权的君主,所以是民众与君主订立契约。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绪论里强调了两点:第一,对任何国家的领导者来说,应该从全人类的角度考虑问题;第二,强调一个统治者必须从个人主义高度考虑国家统治。这是君主获得民众让渡权力后需要承担的义务。
但霍布斯时刻仍然解决不了的一个问题是君主制。
如果不把君王约束在法下,约束在议会之下,民众凭什么尊重你?这就涉及到了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第三个时刻——洛克时刻。
洛克所设想的建国之前的社会状态,与霍布斯截然相反。他假设并不是一切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而是所有人都处于彼此不相干的完美自由状态。但是人需要合作,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
洛克希望建立一个善待我们每个个体的集体和国家,这就必然要求国家要规范,要对权力进行约束。
洛克极力限制或规范国家,以促使国家成为有效保护公民利益的工具性政治体。
他主要从两个端点来规范国家和政府。一方面,他强调,当人们让渡权利给国家时,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是没有且不能转让的。另一方面,他强调国家或政府不能越位成为独占一切权力的单一机关,必须实行分权制衡的权力运作体制。
一个国家如果不经历上述三种时刻,就没有完全成为现代化国家。
国家结构健全了,才能够制定现代制度体系。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表现为三个方面——良法、良制和良序。
怎么样才能有良法?
第一要强调原则性,它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一定要开展立法博弈,要对立法和法律的相关者及潜在相关者有充分的动员。在制定良法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各怀动机的立法者们有相互对冲的立法机制。
第二是要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不要以善良支持善良。例如,经过博弈的宪法文件不必太复杂,它只有两个基本任务:其一是要规定统治者权力,未经授权不可为;其二是要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仅此上述两条,即是良法。良法之后就要部署相应的制度安排,制度布局之后,再将限权和护权的边界划分清楚,各守其位,这才最终促成了良序的形成。
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