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洪禹:《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导读|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何以诞生?

  • 作者:段洪禹
  • 来源/出处:经典摘读
  • 发布时间: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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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来说,一种政治制度能够比较稳定,一定会有配套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与之相咬合,否则这样的政治制度就不可能比较稳定。自由主义的立宪政体对应的,逻辑上说肯定是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以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因为自由主义政体保护和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而不是某个群体的自由。

比如美国总统肯尼迪的那个就职演说中说:“不要问国家能够为你做什么;问一问你自己能够为国家做什么。”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批评这种观点是与自由人的信念——他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是互相矛盾的对自由人来说,国家是工具,所以自由人既不会问他的国家能为他做什么,也不会问他能为他的国家做什么。他会问的是:“借助政府的力量我和我的同胞们能做什么。”说到底,弗里德曼还是认为国家是满足人的工具。

我们民国时代的自由主义先驱胡适先生在上个世纪30年代说的很清楚:“有人说牺牲你们的自由,去争取国家的自由(个人认为是在日本侵略的背景下),但我要告诉你们,争取你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争取你个人的人格就是争取国家的人格,一个现代化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能够建构起来的。”当时研究中国农民的董时进发了一篇文章,大概说的是利用无组织和非现代化与日本人一战:“我们用军阀的手段,榨民众的钱,拉民众的夫,把他们逼上战场,用血肉之躯和日本拼个你死我活。”胡适回复了三句很重的话:“一,我很生气;二,董先生如果这叫救国的话,请问亡国又是什么?;三,如果这叫作战,这叫救国,那么我情愿亡国。

弗里德曼和胡适这段话典型是个人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一个现代国家是以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人格为基点建立;国家不是最终目的,不是人服务于国家,而是国家的存在服务于个人。这是典型近现代政治哲学中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即本体论个人主义:个人是社会与国家原发的起点,任何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都是派生的,都是不能在根本目的和根本利益上与个人截然对立;如果对立就应该取消。早期契约论自由主义者霍布斯就持的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让渡出来的结果,为的是保护安全与秩序;20世纪理性怀疑自由主义奥克肖特也持类似的观点,即国家的存在不是为了追求某种目标,而是要强制性地维护法律的统治,在这之上,目标留给个人去追求;与奥克肖特持相似观点的哈耶克也认为,要警惕政府以某种“社会正义”的口号为掩护,把自己的目标强加于个人之上。

另外,还存在一种认识论个人主义,即每个人认识到的世界是不同的。霍布斯和洛克认为由于感觉不同,每个人认识到的善恶、对错、好坏乃至至善,很可能是不同的;休谟认为,道德是依赖于具体情境的感受,因为感受不同,所以不同情境下的道德很可能是不同的;哈耶克和奥克肖特认为,人类的知识是无法统一集中起来的,只存在分散在不同人脑中的个别的知识,而且这些知识在不同的时空下,是动态的、不断在变化的;伯林认为,在不同的时空下,每个人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人类的价值领域存在个体性和多元性。

个人主义的政治主张很简单:权利、自由和义务、责任,都是以个人为基础;既不是以集体为基础,也不是以超越世俗的神为基础。为什么需要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呢?因为没有这些,个人就无法选择自己的目标、自己的价值,就无法判断自身的好坏对错和善恶是非,也就无法促进个人的利益;为什么需要个体化的义务与责任呢?因为如果这些不个体化,那么个人就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不会有什么道德责任感,也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自由主义的立宪政体也不是只强调自由,不强调秩序,而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平衡问题交给法治去解决。那么,逻辑上成立的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是否在现实中成立呢?是否西方真的存在个人主义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呢?英国历史学家艾伦·麦克法兰的这本书给出了肯定性的答案。

麦克法兰认为,英国的法律数百年间体现了一种“占有性个人主义”,即财产权的个人主义,这将个人置于经济、伦理及政治制度的中心地位。可以说,正是对于个人对于自己财产的重视,才慢慢发展出英语文化圈特有的一种政治文化,即“无代表,不纳税”。财产权的个人主义,把个人视为拥有财产的最小单位,而不是所谓的家庭或者家族是拥有财产的最小单位,正是这样一种个人主义,使得个人知道如何使用自己的权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如何界定自己与他人的权利的边界。在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的文化下,每个人,不管男女老少,都拥有平等和自由的地位,而这是保证拥有平衡性和开放性的宪政制度的根基。

在麦克法兰看来,正是这样一种个人主义,才能形成“公民社会”,即这个社会有以个人为单位加入的大大小小的社团,即俱乐部、教会、公司、教育机关、体育机构等组织,这些社团赋予每个人意义和力量,发挥着个人和国家间的中间力量,而这正是托克维尔强调的“自由结社”的作用。托克维尔发现美国有一个民情,就是有众多的、规模庞大的公民结社组织。他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目的的国家。”这也是他发现,当美国没有贵族这一中间阶层之后,代替贵族这一阶层的社会组织,便是各种公民社团。社团担当着贵族社会中贵族的角色,所以政治结社像乡镇自治一样对于追求自由的民主社会来说不可或缺。从自下而上的角度来说,社团能够代表民众利益,与更高一级的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进行讨价还价,这是一个防范专制集权的天然砝码:自上而下,能够帮助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进行政治管理,帮助管理地方政务。

托克维尔发现,美国人从小就知道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在他们成年之后走向社会,便会自己组织社团,来解决身边的公共问题。这样一种自治自理和自由结社的文化使得美国人从心理上不再依赖强大的中央政府,而是在点滴之中依靠自己和社团来解决生活中的事情,进而预防政府的集权趋势。甚至来说,托克维尔将政治结社看作是“开办一所免费的大学,每个公民都可以到那里去学习结社的一般原理”。

麦克法兰也认为,英国正是无数个有自由又充满自信的个人,组成的各种社团,才能有后来的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麦克法兰首先界定了典型的农业社会的特点:1.土地不可买卖;2.土地为家庭或者家族所有;3.一般来说青年男女的婚姻是由家长或者族长包办;4.家长的权威很大。

土地不可买卖和土地为家族集体所有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财产权为集体所有,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所有。这样的财产制度安排很容易产生吃大锅饭搭便车的现象,因为财产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以某种集体所有,个人便减少了积极劳动的意愿,“反正我创造的财富也是被亲属分了,凭什么他们能吃我的饭,而我不能吃他们的饭呢?”,这样的财产安排很难不让人这么想。可以扩大来说,任何形式的财产集体所有制,都会降低经济效益,对个人创造价值的意愿进行负面刺激,比如苏联的国有制;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成功,也是因为在基层制度上能够把财产家庭化,甚至是个体化,比如安徽小岗村的包产到户。

另外,土地不可买卖,个人不仅无法将固定资产变现,也可能会终身被锁定在以土地为生的劳动上,社会关系也会被锁定在家庭或者家族中,比如父母和子女一起耕地,一起消费;如果土地可以以个人为单位买卖,个人可以将土地财产变现,然后能够进行投资或者消费,个人也可以从事其他的工作,这些都会刺激经济增长。

婚姻包办更是典型的农业社会,或者更准确说,是家长制社会的遗毒了,这点相信中国人更有体会,当今的21世纪,很多地方依然有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比如去年河南某地某女性因为父母包办婚姻跳楼自杀;这固然是极端的现象,但也有不极端的,比如很多人会被父母或长辈催婚催生。“催”这个词用的很好,恰恰说明了很多年轻人不想被父母强迫,想选自己喜欢的结婚对象或者不结婚,想在合适的时机生娃或者不生娃。

父母的权威在中国这种典型的农业社会,更是不可挑战的。在中国古代,皇帝是这个国家的家长,同时家长也是家中的皇帝。在中国古代,子女的婚姻不仅是要父母包办的,甚至子女和父母顶嘴都是犯罪的。

可以说,现代社会之所以能称之为现代社会,在于它能打破家族集体流动性差熟人社会祖宗成法乡约民规等缺点。现代社会以个人为基点,尊重个人自由,社会流动性强,很多人际关系是陌生人关系,必然会带来抽象的、去人格化的规则,即更具普遍性的规则,即法律,和以抽象法律为标准的法治;现代社会,法律也必然要与道德相分离,因为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而道德只能是个体性可能性。如果财产权不能以个人为基点个体化,那么人更可能只注重眼前的蝇头小利;但法律和其背后的契约文化,本质上是延迟满足,注重长远收益。

那么问题来了,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前,到底有没有典型农业社会的特点呢?麦克法兰调出了埃塞克斯郡厄尔斯科恩教区的一份日记,来自于牧师拉尔夫·乔斯林,记录了他1644-1683年的生活,乔斯林的地产经营占总收入的一半,他的日记中也详细记录了收成、价格、天气、土地买卖、借贷等经济事务,还记录了妻子、子女和其他村民的活动,但看这段:

约翰桀骜不驯,故我不认其为子。我决不会给他分文寸土,他只能俯首为人佣工。倘他愿意离家,中规中矩帮工做活,我将给予他每年10升粮食;倘或他竟而成为神之子,我仍将承认他为己出。

这段日记虽然直白的承认了父子之间感情不好,但也间接的证明了一件事:乔斯林的财产归他个人所有,他想怎么分配完全看自己的心情,可能任何人和任何法律都无法强迫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即财产权的个人主义。乔斯林日记的其他部分也说明,子女到了10多岁便开始脱离家庭,去给别人做佣工;虽然子女时常回家探望,但父母和子女之间不属于同一经济单位,所有权、生产和消费方面,父母和子女是完全分离的;并且因为子女脱离家庭出去做工,村落之间的人员流动性极强。正因为人口流动性强,才容易形成陌生人社会,而陌生人社会的基础规则不再是道德,而是法律,这又为英国近现代的法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并且,乔斯林本人的婚姻和他子女的婚姻,都不是由家长或者亲属包办的,而是以个人选择为基础,说明当时英国人的与中国古代的那种家长制,即家长拥有和管理子女的一切,是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这样的日记内容在当时并不止一份,还有很多人的日记内容能证明乔斯林的生活方式不是个例。比如威廉·惠特利在书中(1642)写到:

倘汝婚娶,婚后当与汝妻自立门户,勿与他人合局一室,状若离间汝夫妇也。

其实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的婚姻模式在英国早就出现了,原因是要打破宗教束缚。

麦克法兰认为,在典型的农业社会,任何个人,包括妇女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的。典型的中国古代的妇女对自己亲密关系中的男性,就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要不依附于自己的父亲,要不依附于自己的丈夫(比如中国古代的妇女被要求未嫁从父,嫁夫从夫,夫死从子)。但是英国16、17世纪的很多地方,妇女已经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

另外,在当时的英国,是不存在子女一定会继承父母遗产的法律的,子女能继承父母的财产,一部分是出于习惯另一部分是出于父母本身的意愿,用遗嘱的方式赠予子女;如果父母要把土地和财产转赠给其他人,子女是无法用法律反对的。也就是说,父母和子女并不存在一个确定的家庭共同体,来分享财产,财产是归个人所有。

自15世纪开始,英国的土地市场也十分活跃,因为个人之间可以合法的任意买卖,1400年在拉姆齐诸庄园,非家庭之间的土地交易占总数的87%,1456年为83%。也就是说,当英国的一个男人亡故时,他的妻子和子女继承的土地,是经过好多人转手的土地。在英国,并不存在一个确定家庭共同体,共同享有一份确定的土地财产,土地的出手与转让不需要全家统一,也不需要封建领主许可,而是个人选择;而在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中,一份土地财产往往是无数代人一直继承下来的。

翻阅13-16世纪的英国法院案卷,并不能发现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某个人被迫将他的可继承地产遗留给子女或者其他血亲,却不能把它卖掉;子女和其他血亲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实际上个人被公认为合法的财产拥有者,并经常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子女。如果一个人去世之前没有遗嘱另赠他人的话,法庭才会根据习惯法,把财产优先过继给配偶,然后是子女。

麦克法兰考察了13世纪-15世纪英国的经济与社会,发现了当时的英国与其他典型的农业社会,有本质上的不同:

1.英国农村没有亲属团体:在典型的农业社会中,人口几乎没有地理流动性,家庭或者家族牢牢扎根于同一地点,经过一些年以后,村庄便中满了由血缘和婚姻联系起来的几群人,要么是同姓,要么是女方的姻亲;但是在英国,没证据表明13世纪的英国村庄自认为是一个由家族或者氏族的存在。家庭只是由丈夫、妻子和子女组成,英国并不重视更大的亲属团体,即一种扩展性的家族。

2.老人不与子女同住:在典型的农民社会中,一户人家是一个建立在真实或虚构亲属关系基础上的合作团体;家长或者是族长自打孩子出生至自己亡故之时,都对资源享有权利;如果族长感觉力不从心、领导乏术,领袖地位虽然可以传给子女,但是可以自动获得住房和资源的使用权。但是在英国的实际情况是,老人和子女通常不一起住,子女结婚之日,就开始自立门户。如果考虑同住或者赡养,父母和子女有必要签署一份书面的契约或者协议。庄园法庭有无数这样的赡养协议,甚至有的还记录父母和子女仿佛像陌生人一样讨价还价。

3.不存在“聚焦于先祖”的认亲体系:在典型的农业社会中,一个人介绍自己是先介绍自己是先祖是谁,以及自己和先祖的关系;但是在13世纪的英国,一个人推算亲属关系是,是“聚焦于自我”的体系,是以自己为原点外延。这种史料也符合现代英语国家的起名方式:个人的名在先,家族的姓在后。英国人不重视亲属关系这点在在英语中体现的很明显,英语中描述亲属关系的词大约是30-50个(标准不同);但是中文中描述亲属关系的词汇有300多个。也就是说,英国人并不像典型的农业社会重视家族,而是重视个人。

4.人口流动性强:在典型的农民社会中,家庭与农场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土地财产是以家庭或者家族为单位拥有的,个人也在家庭或者家族中劳动和生活。但在英国的家庭中,子女长大后便有离开家庭,去做佣工的习惯。在1380-1381年的人头税为基础的史料中显示,英国东部的村庄中,约50%-70%的男性是佣工,不再依附于家庭;13世纪林肯郡的韦斯顿庄园的史料显示,将近40%的成年男性和53%的成年女性离开自己诞生的这个庄园。

5.青年男女结婚晚:以印度和俄国的典型的农业社会为例,男女的初婚都很小,一学会劳作,便要组成家庭一起劳作;但是英国16世纪的教区登记簿显示,当时英国男女的平均年龄在25-30岁。原因很简单:青年男女需要积累自己的财产,能自给自足之后才会结婚。

综上所述,早在英国光荣革命确定君主立宪制之前300多年,英国已经长时间存在财产权和家庭与社会生活方式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而正如文章开头所讲,这种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立宪政体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价值系统的基石;也就是说,在英国,是个人主义的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生长在先,君主立宪制诞生在后,君主立宪制只是社会生活上的个人主义的产物。

在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中,也必然需要一个个人主义的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为什么呢?除了开头所述的本体论个人主义认识论个人主义外,还有其他几个要素

1.需要以个人为基础,划定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边界:如果不能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便不能区分法律与道德,法律也就没有一个确定性和普遍性的标准,私人领域也将面临随时被侵犯的危险。

2.现在社会和现代国家是由自由平等的人组成: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以一个个平等自由的人组成,而是由大大小小的群体来划分,便不能出现平等的权利,只会出现特权。这就是亨利梅因所说的:从古代到现代的进步运动,是从身份到契约。从特权变成普遍化的权利。而这也是西方当今身份政治的危险所在:把社会从一个个自由平等的个体,划成一个个拥有特权的小群体了,从契约变回身份了。

3.如果没有个人主义,无法形成以个人为基点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如果个人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所有法律和道德都将崩溃;如果每个人没有平等的人格,他的人格得不到尊重,一个人也就无法划清自己与他人、自己与社会、自己与国家之间的边界,无法用推己及人的同理心去理解和尊重他人,也就无法形成真正的“利他主义”。

参考文献: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

 李强,《自由主义》

 艾伦·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

 丛日云,《西方文明讲演录》

 钱乘旦,《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亨利·梅因,《古代法》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

  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

  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Michael Oakeshott,《On Human Conduct》,《政治中的理性主义》

  弗里德里希·V·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科学的反革命》

  以赛亚·伯林,《扭曲的人性之材》,《现实感》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v9LrAb-gtcNcY9M3HT32g

编辑 | 人格与社会课题组黄传斌